法院认为铁路方已告知晚点,乘客却未改签系自由处分权利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实习生 李若娴 通讯员 马远斌 许锋
坐火车赶会场,列车却晚点8小时,两乘客就此状告铁路部门要求赔偿损失百余元。昨日,广州铁路运输中院二审公开宣判,认定铁路部门已尽告知义务,而乘客已被告知晚点仍未退票或改签,其索赔不符合法律规定,遂终审判定驳回乘客诉求,维持一审原判。
乘客 未按时抵达构成违约
经查明,2012年11月21日晚,广州市民梁某媚等两人欲乘坐T38次列车,出发前往武昌参加次日召开的会议。但原定23:53发车时间却推迟至次日上午7:45,到达武汉的时间也因此延后了约8小时。返穗后,两人愤而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深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广深公司赔偿餐饮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分别为185元及125元。
两人认为,在购票后,她们即与广深公司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后者未依照车票约定按时将乘客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候车中,广深公司和车站未告知其具体明确的晚点时间,也未安排食宿,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 晚点后已尽告知义务
对此,广深公司辩称,当时由于受湖南省株洲地区施工任务的影响,T38次列车到达广州站时已晚点10个多小时。在梁某媚等人检票时,检票员已于第一时间将火车将晚点5小时以上的信息告知,并提醒她们可退票或改签其他车次,但对方仍决定继续乘坐原列车到达目的地。同时,车站电子屏幕上也打出了该车“因故晚点,时间未定”的明显提示。
广深公司认为,其已在最大范围内承担了告知义务,并将火车出发前的整理准备工作比正常标准压缩了2小时35分,据此认为己方已按法律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
法院两审均判原告败诉
2013年12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后梁某媚等人不服上诉至广铁中院。
广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广深公司购买车票乘坐火车,双方建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她们在候车前已被告知列车晚点,且在5个小时以上,可依法全额退票或改乘其他列车。两人决定继续乘坐原列车的行为,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据此,广铁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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