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4月13日电(记者齐健)“是检察官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感谢你们让我对生活重新充满了希望。”近日,面对宣读“不起诉决定书”的检察官,此前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明区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赵某含泪说道。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贵阳市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赵某,女,16岁,就读于贵阳市某中专学校。2013年4月的一天,赵某独自一人在学校寝室睡觉,醒来后发现下铺张某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放在桌上,趁无人之机将银行卡盗走,并随后在学校的银行ATM机上取出卡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案件提交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接手这起未成年人案件后,承办案件的未成年人公诉科检察官经过大量走访调查,发现赵某的家庭条件其实并不差,但因为父母忙、疏于教育等原因,造成赵某的法律意识薄弱,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赵某的动机仅仅是为了买件漂亮的衣服,当明白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时,赵某后悔不已。
在对赵某进行了综合评估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赵某虽构成盗窃罪,但主观恶性较小,数额不大,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如果简单就案办案,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赵某将会被判处刑罚,这不但令其无法继续完成学业,今后找工作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不仅让孩子在心理上留下永远抹不掉的阴影,也可能会给家庭乃至社会留下不稳定因素。于是,承办检察官提出可以对赵某附条件不起诉,让其接受考验,并开展帮教,最后根据考验期表现,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处理。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原则,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决定对赵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限为6个月。考验期间,检察院针对其具体情况,联合社区、学校、家长签订了帮教责任书,对其学习情况和日常生活进行跟踪考察,共同进行帮教和监管。考验期结束后,鉴于赵某在考察期内均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帮教和监管,表现不错。2014年4月8日,南明区检察院对其作出正式的不起诉决定。
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公诉科负责人说,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更好统一。
作者: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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