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万静
“在我国的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工作中,应借鉴美国政府性信托基金运作模式建立政府性信托基金。”致力于环境资源基金制度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蓝虹认为,传统政府性基金在解决土壤修复问题上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是传统性基金资金来源单一,没有吸引私人资金投入。仅仅以拨款和行政收费作为资金来源来支撑土壤修复治理工作,大大加重了政府治理土壤修复的财政负担。其次,传统性政府基金缺乏独立核算功能,可能造成土壤修复基金挪作他用且在缺乏专业部门指导下,会造成土壤修复基金使用效率低下。
更重要的是,传统性基金不具备追责功能。我国政府性基金的建立均根据基金管理办法,而基金管理办法的法律强制力较低,对于产权模糊但污染责任人需追索确定的土地和突发土壤污染事件而言,无法追讨污染者责任。
为此,蓝虹建议土壤修复基金应借鉴美国政府性信托基金运作模式。她说,美国政府性信托基金是受法律限制、用于特定用途的专项基金。政府性信托基金的信用托付体现在公众支付特定税收和费用来换取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的某些行动。其中,美国超级基金的设立对于我国构建土壤修复基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超级基金主要由美国环保局管理,采用联邦和州结合融资方式。超级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政府对计划中和突发土壤污染项目支出,对修复项目的贷款支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补偿、恢复以及评价支出,对州、部落和其他政府机构的土壤修复补助,预防规划支出,科学研究支出,设备费用,以及运营支出。
蓝虹说,我国政府性土壤修复信托基金应既注重长期性,又注重阶段性。一方面,我国需要政府出资修复的土壤污染工作量巨大,土壤污染修复所需时间长,棕色地块修复一般需要至少两年的时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将会有更多棕色地块出现。加上我国大量农业耕地仍需修复,土壤修复工作将是长期的过程。另一方面,随着相关土壤污染立法和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固废填埋技术的不断完善,我国每年的土壤污染增量会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我国污染责任人明确的现有的土壤污染修复市场已经开启,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国内土壤修复产业全面启动,国内土壤修复市场预计到2020年可达6856亿元。随着土壤修复力度的加强,污染责任不明确的污染土壤将逐步减少直至消失,而污染责任人明确的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将由市场资金完成,无需政府出资干预,政府性土壤修复信托基金将完成其阶段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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