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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政协原主席冯立梅(厅级)退休两年后被查,"买官卖官"窝案开启"第二季"。2011年,广州茂名市连续两任市委书记落马,牵出官场窝案。牵连进去的官员包括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波及105个党政部门,以及市辖6个县(区)的主要领导。但最终立案查处的只有61人,包括5名省管干部在内共有160多人被放过了,未予处理。冯立梅正是这5名省管干部中的一个。
冯立梅虽然未出现在行贿者名单上,但冯立梅在2011年曾退赃250万元,获得宽大处理。
从宽量刑无具体标准,宽大处理有失公平
退赃在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罪后量刑上酌定的从宽情节。1997年《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中再次明确,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在量刑时应当与追缴赃款赃物有所区别,可酌情从轻处理,亲属的主动退赔也可"视为被告人退赃"。
对于宽大处理的方式,也并非没有底线,一般也会有包括警告、记大过甚至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的处理。但在茂名,涉案官员的处理却形成不公平的印象:有人退休,有人降级,有人获刑,当然,也有人占据要位继续做官。
或以特赦政策钻法律空子:丢小包袱获大保全
冯立梅并没有出现在行贿名单上,却主动退赃并获得宽大处理,被疑钻了法律的空子,以退赃获得宽大处理来躲避背后更大的罪行。
在我国刑法中,退赃只存在于有关的财产型犯罪中,而在其他犯罪中,则不可能有以"退赃"作为从宽处罚的可能性。退赃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可以得到从宽处理,但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人想退赃但因已经挥霍多数而退赃数量较小,有的人有能力退赃而拒不退赃或假惺惺的退赃小部分,如何通过退赃行为考查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没有可参考的固定标准。退赃达到多大的比例,也没有定数。
同时在现实官场的共识是,不行贿,一点升迁的机会都没有;行贿,虽然有风险,但影响不大,做个检查,给个处分,还能在原来的位子上继续干下去,甚至还有升迁的可能。事发后通过退赃获得宽大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也给行贿受贿提供了保护伞。
所以,对于退赃没有标准不能避免部分贪腐官员通过退一小部分赃款获得更大的保全的可能。
特赦:与政治承诺有出入,只能做却不能说
茂名窝案涉案官员200多人,但查处的仅有61人,160多人被放过未予处理。翻阅近年来大案、窝案的查办记录,也不难发现上述政策被运用的痕迹。厦门"远华案"多达700人牵扯其中,只有近300人受到司法处理;辽宁"慕马案"有130多人遭到"两规",最终也只有61人被移送司法。两起案件均有近半数的"污点官员"得以"赦免"。
尽管退赃获"赦免"在业务层面已是一种相对成熟的手段,但在业界人士口中,却仍然避之不及,认为"很敏感","只能做不能说"。有干部道出了其中原委:"一方面,它看起来与我们所宣扬的某些政治承诺有出入,另一方面,以当下的社会承载力来看,也容易激发群众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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