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1日(刘茸)今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被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两次审议分别是在2011年和2012年。此次修改涉及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各类热点问题,多数条款被进一步细化,其中包括明确扩大“三公”公开的内容,要求对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做出说明。
根据此次修改,今后各部门需要公开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报表;在公开预算、决算时,应当对其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除此以外,草案还规定了公开的时间: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或者批复后20日内公开。
在2011年第一次审议稿中,相关条款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预算、调整预算、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在审议中,不少代表建议进一步细化该条内容,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层次、时限,并对国家秘密的涉及范围做出界定。而对2012年第二次审议稿细化后的条款,则有代表指出,应当要求对相关数据作出解释,并进一步公开预算报告、决算报告。来自地方和部门的一些建议指出,为避免一些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回避预算公开,建议明确“国家秘密”的内涵、外延和认定依据,或直接删除该条款。上述意见均在本次修改中得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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