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浙江苍南县发生一起因路人拍摄城管执法引发的冲突事件,事件共造成5名城管工作人员和1名群众受伤。而在此之前,云南、湖北、安徽多个省份都曾发生过类似事件,有人调侃:城管执法就像老虎屁股一样“拍”不得。
公共场合的执法行为,为何屡屡成为“不能拍的秘密”?路人拍摄城管执法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执行公务”?城管执法事件中的监督方与被监督方,如何合法行使自身权利?
新华社记者 何春好 袁慧晶
(据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城管执法成了“不能拍的秘密”?
记者查阅近年来的新闻发现,不少地方都出现过因为拍摄城管执法引发冲突的事件。有人因此调侃:城管执法就像“老虎屁股”一样“拍”不得。
2013年7月13日,在云南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前,城管人员在处理小贩占道经营时,一些路人拿出手机拍摄,遭到执法人员威胁和干涉,引发多人打成一片。
2013年6月19日,湖北监利县城管人员在执法中与商贩发生冲突,一名路人恰好手机响起,接电话时被城管人员误认为在拍照,而遭到围殴。
2013年5月25日,安徽濉溪县城管大队在该县淮海路执法时,粗暴推搡一名卖手机膜的妇女。路过此地的学生小吴拿出手机进行拍摄,遭到多名城管人员殴打。
就读云南某大学的大学生刘磊也有过一次亲身经历,不过幸运的是他没有被打,只是被城管人员“警告”了一下。刘磊说,当时很紧张,赶紧把手机收了起来,但是他一直很疑惑:城管的公开执法行为,为什么不让拍?
拍摄行为是否“妨碍执行公务”?
城管公开执法成为“不能拍的秘密”,是否因为拍摄行为存在侵权?或是妨碍了执行公务?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专家。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廖晓明认为,城管执法也应“在阳光下运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旭瑜说,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禁止,百姓都有自由拍摄权。比如法庭、警戒区等特殊环境之外,其他公共场合法律都没有禁止。
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了执法人员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肖像权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分析,“市民如果没有将拍摄的视频用于营利,没有歪曲事实,并不侵权。”
拍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执行公务”?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认为,妨碍执行公务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陈维镖强调,“通常在没有设置警戒范围的拍摄行为,并不构成这项罪名的条件。”
执法者与监督者,如何行使权力?
一些律师和专家认为,尽管有法律支持,但是社会对如何行使和保障监督权力的概念都还比较模糊。一方面,执法部门应杜绝暴力执法等现象;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监督权力的时候也应该合规合理。
廖晓明说,在拍摄到一些执法乱象后,公众的第一选择本该是向执法单位的上级部门或是纪检部门进行反映,但现在人们大多选择上传到网络,有的是为了伸张正义,有的却只是“博人眼球”;建议公众还是尽量选择官方渠道进行举报、反映。“此外,群众对拍摄的内容不应断章取义,恶意贬损侵犯执法人员名誉,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孙文杰说。
“这也给执法部门提了一个醒,在执法过程中,不仅不应该干涉群众拍摄和监督,自身也应该做好拍摄和取证工作。”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王毅说,行政执法要不怕监督、不怕拍摄、不怕围观,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人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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