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办法将实施,“校车靠右停,后车禁超车”规定需要交警等部门进一步解释
新快报记者 罗仕
近日《广州市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征求完意见,备受关注的“校车靠右停,后车禁超车”规定在此次《办法》中并未出现。对此,负责起草该《办法》的市府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层面的“校车靠右停,后车禁超车”规定是广州可执行的依据。他同时表示,鉴于广州的城市交通状况,“在执行过程中能不能灵活处理,需要交警等部门进一步解释、操作”。
校车驾驶人需提交无犯罪证明
据悉,该《办法》所称的校车,是指已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学生或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对于市民关心的校车收费问题,《办法》明确,应按照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按学期收费,并鼓励有条件的区逐步予以免收。同时,市、区财政将逐年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适当支持校车服务。
《办法》对校车驾驶人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应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向区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以及身体条件证明等。对于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为,《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如经处罚不改,酒后、吸毒后驾驶,以及超速50%以上的将处罚款3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运载学生或幼儿时禁止外人乘坐
对于校车的“硬件”设施,《办法》规定,校车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制造,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等和停车指示标志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要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此外,校车应当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市及各区应当建立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监管平台,使用校车的学校(含幼儿园)、其他使用校车的单位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建立监管平台,并对校车运行期间进行全程监管。
同时,校车需按照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核定人数,校车运载学生或幼儿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看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上下学生或幼儿,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国家和省的上位法是可执行依据
2012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并在第52条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此次广州制定的《办法》并未提及“校车靠右停,后车禁超车”相关内容,只是在《办法》第31条表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国家和省的上位法是可执行的依据,《办法》对(国家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所以不用照搬照抄,在《办法》条文里没有把所有内容写进去。”负责起草该征求意见稿的市府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的规定包括“校车靠右停,后车禁超车”等对广州有效,“在国家规定出台之后至广州该《办法》出台前,这个时期可以视做过渡期。《办法》正式实施后,按标准申请得到许可的校车,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操作。”据悉,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并通过该《办法》,目前也已完成征求意见,下一步将报请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在交通拥堵的广州实行“校车靠右停,后车禁超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此,他表示,国家的规定各地都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能不能灵活处理,具体的职能部门有自己的考虑,需要交警等部门来进行解释和操作。”
(原标题:鼓励有条件的区逐步免收校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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