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实施25年来面临大修,各方争议不断,经历4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完善,环保法修订草案目前已基本成熟,今天下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
《法制晚报》记者专访了参与这部法律前期修订及此次四审稿意见征求工作的常纪文教授。
他认为,这次修改有很大进步,创新设立了一些制度、机制。如允许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于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采取按日计罚制裁,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要求引咎辞职等。
如果草案通过表决,它会是全世界最好的《环境保护法》之一,或成为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先放开社会组织,新秩序形成后,企业开始守法了,或许会逐步放开个人诉讼。
四审通过或成为我国最严行政法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你对目前我国环境形势的看法?
常纪文(以下简称常):现在的环境形势非常严峻,环境社会危机和环境经济危机随时可能爆发。随时可能爆发是因为环境保护已经危及子孙后代,而且没有发泄渠道。比如,只要一提PX项目,就会有市民上街反对就能说明这个问题。
FW:在您看来这次新环保法修改有哪些亮点?
常:一是巩固了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好的制度和机制,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拓展,如设立区域限批制度,全面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允许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全面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设立行政代执行等措施,要求政府向人大汇报环保工作,采取联防联控的模式防治区域大气与流域水污染。
二是创新设立了一些制度、机制,如允许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于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采取按日计罚制裁,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要求引咎辞职,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这是这次《环境保护法》四审的主要看点。如果这次四审稿获得通过,或成为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FW:引咎辞职或将被纳入环保法,这在以前的法律条文中很少见。
常:目前很多环境问题屡治不愈的现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不力、缺乏手段。很多地方政府成了这些污染大户的“保护伞”。
因此,四审稿中提到,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为环境污染买单的不仅仅是违法企业。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修法目的使政府摒弃地方保护主义
FW:公益诉讼主体扩大之后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常:这次修订环保法非常好,好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它的公益讼诉机制。可能刚开始起诉的人会非常多,但是慢慢会减少,执法与管理在新的法律框架之下,政府、企业、社会就会达成新的平衡。
现在的情况是,政府有权但行使不科学,在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当地环保局不敢执法,企业应该改造的没有接受改造、应该治理污染的没有治理污染,结果造成老百姓不满意、上级政府批评下级政府的局面。
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问题,对于环境污染行为,即使公众进行公益讼诉,法院仍然不受理。比如说兰州水污染市民讼诉就没有被受理,这其中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有了新的公益诉讼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会形成新的法律秩序。
FW:我们以后能从新的环保法上看到哪些效果?
常:点上的效果就是对企业执法的效果会好,但会不会对所有企业都有效果或出现选择性执法呢?所以公众参与很重要。
环保部门能不能执好权,社会组织能不能发挥好监督作用?这些面上的效果还有待观察。国家立法的目的就是逼迫地方政府最终摒弃环境保护的地方保护主义。
个人诉讼新秩序形成后或可放开
FW:为什么个人不能作为主体来提起环境污染诉讼?
常:取消个人公益讼诉权,但并没有否定个人,可能以后会放开。如果把个人加进去一下子全放开,诉讼太多,那么行政机关就会“诉累”,所以先放开社会组织,等新秩序形成,企业开始自觉守法了,这个时候或许会放开个人诉讼。我觉得,这样比较稳妥一些。
而且,让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讼诉有一个好处,社会组织有财力和技术,而个人往往不具备这些优势。
但我比较担忧,在地方保护之下,许多环保NGO就会妥协不敢起诉。现在地方NGO的生存环境不是很好,一旦跟政府作对,就会被谈话和警告,这种现象时常会有。
FW:您这种担忧能有其他办法去规范吗?
常:这个只能且走且看了,我们在看到一部法律积极一面的同时,也要看到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FW:如果新环保法通过,公益诉讼主体扩大,那么会有配套的法律去保障它吗?
常:是的。比如马上就要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就可以细化规定,最高法院应当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或者设立一些规则。
新环保法规定好原则,但没有细化规定,因为还需要尝试和探索。如果规定太细,反而会约束这个制度。
区域治霾执法措施已有一定效果
FW:您怎么看区域雾霾治理?
常:现在区域雾霾相对减轻,第一是现在的治理方法多了,第二是取暖停止了。政府也做了一些工作,两会期间,京冀关闭了一些产能过剩的企业,取缔了许多违规取暖设备,执法是有一定效果的。
FW:京津冀区域污染防治也提到污染预警机制,您觉得有何作用?
常:通过污染预警机制,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车辆限行和公车限行。
FW:您此前曾建议将环境权写入环保法这次也没有提到?
常:虽然环境权没有提到,但提到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公民的环境权,这就是实质的环境权。
FW:您的文章提到公民环境权,如何理解环境权?
常:现行《环境保护法》侧重于企业的个体管制,而目前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等区域性污染严重,该法属于管制式立法模式,公民环境权、社会环境权没有得到彰显,权利承认、权利结构、权利维护等重要的现实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应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环境保护优先的时代,环境权因为主体的广泛性、活动领域的广泛性,从而体现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即专业性。
譬如,与环境有关的基本权利都可认为是环境权,企业作为环境法调整的基本主体,也享有一些基本权利,如排污权、排污交易权等环境权。
环保法修订历程
环保法,1989年正式诞生。
此后的20多年里,环保工作和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
2011年 环保法正式列入修法计划2012年8月 开始进行审议修订
2012年8月 一审
2013年6月 二审
2013年10月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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