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罢免周文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周文斌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两份公告,两个时间,那么,周文斌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终止时间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的罢免公告时间,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告时间?目前媒体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相关规定精神,没有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认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认定代表资格终止。因此,周文斌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终止时间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其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管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选举结束后,都要先由该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须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人大代表资格,谁认定,谁公布,法律作了明确的界定。但对于代表资格终止的生效时间,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那么,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时间是从罢免之时算起,还是从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之日算起?笔者以设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为例,谈谈代表资格终止的生效时间。
首先看看设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法律规定,设区市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代表资格确定的要件是,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选举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所得的赞成票必须达到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过半数,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选举情况,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审查选举是否合法有效,形成审查报告,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公告,确认代表资格。即,设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认。
再来看看设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罢免。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选举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最后来看看代表资格的终止。代表法第49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法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从以上可以看出,代表法第49条列举的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虽没有明确是自行终止,还是公告终止,但在第50条得到补充,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换句话说,没有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认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认定某人的代表资格终止。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周文斌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终止时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其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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