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25日出台《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大病患者将可二次报销个人自付医疗费,其中包括报销比例以外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医疗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中乙类应先行负担的费用等,全市160万参保城镇居民将享受此项政策。
据了解,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一年度结算一次。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处齐广志介绍,六项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按照规定,自付费用超5万元再报60%,不设封顶线。《通知》明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都纳入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上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50%;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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