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19岁的翁俊文因肾衰竭住进同济医院,母亲郭慧芳将自己的右肾移植给儿子。今年1月,翁俊文因为自身的IgA肾病缘故,母亲捐给他的肾已经失去功能。他的父亲翁先清再次提出要捐出自己的肾给儿子,翁俊文再次住进同济医院。在翁家的强烈要求下,医院为父子俩进行了配型,结果显示,从医学上说,翁先清可以将肾脏移植给儿子。但是,翁先清的捐肾申请最终被该院伦理委员会否决了。这一饱含医疗与亲情争议,情与理矛盾的病例,引发热议。
武汉同济医院近期高调举行了一场伦理委员会会议:一患者5年前接受母亲的肾移植,由于自身病情特殊,现在又需进行手术,其父提出为子捐肾的提议,虽然患者家属强烈坚持,但最终被医院伦理委员会否决。
这一饱含医疗与亲情争议,情与理矛盾的病例,引发热议。该院宣传处也提前一天通知当地媒体前往报道,他们认为,可以借此机会向社会“科普”同济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也可以借媒体向患者家属解释否决的原因。
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得知,参加此次投票的同济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有多位是该院职工。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知水教授称,伦理委员会并非手握“生死大权”,他否认“自己人”投票会被院方的意见左右。
成都商报记者 王毅 武汉报道
核心
提示
资格审查
按照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仅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考察重点是,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捐献者以及配型实验不合格的,不会进入伦理委员会讨论范畴。
否决理由
不移植也不会有生命危险
移植了,他家可能陷入绝境
3月31日,武汉的多家媒体早早接到同济医院通知,当日将在该院召开伦理委员会闭门会议,虽然开会现场未允许记者进入,但会议结果确如之前预料的一样,委员会以10票反对,1票赞成的悬殊差距,否决了一位父亲要给儿子换肾的申请。尽管从医学上讲,肾移植是可行的。
申请被否决后,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知水教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翁俊文所患的IgA肾病属于免疫性遗传疾病,亲属间移植配型越相近,复发的可能性越高。第一次移植已经复发了,第二次复发的可能性非常高。“亲情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这次他父亲捐的肾移植后再次衰竭,届时父母各失一个肾,儿子的肾也没了,他们家庭没有劳动力,经济会更加困难。”陈知水说,翁俊文最好的治疗办法就是通过透析维持生命,同时等待其他肾源。
虽然患者母亲郭慧芳表示,“实在是没想到这个结果”。但伦理委员会开会讨论的那一天,郭慧芳早早来到会场,因为之前已经有人让她做好心理准备。她做好了打算:“如果丈夫的申请被否决,自己就当场求求情。”
身为主治医生的陈刚,也按照规定回避了这次会议。陈刚曾告诉媒体,早在伦理委员会审议前,他就意识到,移植后复发的风险会让申请被拒的可能性变得更大。 “第一次移植已经复发了,第二次复发的可能性非常高。”
最终的结果虽然让家属“没想到”,但“10比1”的否决结果,还是在大多数人的意料之中。伦理委员会闭门会议也履行了会议的程序:首先由委员会秘书介绍基本病情,保卫人员核实身份,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环节背靠背完成,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有媒体称“现场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现场参会的委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这个事情争议并不大,“一共就半个小时,怎么可能还激烈讨论,并且每个人的投票也不受其他人影响,肯定谈不上激烈讨论”。
陈知水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对于活体移植,只要有一名委员否决就不能进行。他介绍,按照要求,伦理委员会内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是非医学工作者,他们会从社会、法律、伦理等多个角度,给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
陈知水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委员会有秘书专程汇报病情,包括什么病,捐献者是谁,年龄、身体情况怎样,法律关系怎样等,介绍完后委员就按自己的意愿投票,不和家属接触。
陈知水说,伦理委员会的委员们很关心捐献者的情况,如果捐献者没结婚、没小孩一般都通过不了。他说,委员不能完全凭情感投票,至少要有个理性的规矩,不能说想反对就反对。据他介绍,被提交伦理委员会讨论的,有争议的很少。一般被否决过的病例,下次就不会提交了。
有媒体将伦理委员会的这场会议称之为“决定命运的投票”,但陈知水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伦理委员会并非掌握着“生杀大权”。他介绍,病人并非不做移植手术生命就有危险,可以通过做透析来维持,只不过生活质量差一点。如果是不做手术就危及生命,那伦理就会有另一种考虑,以拯救生命为主。
一种可能
被这家医院否决的
或许在别家就通过了
曾经有法学专家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将伦理审查权交付医院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但很多专家认为这一点还不现实。
“这个也没办法,不可能强求所有的人都是一个观点。”陈知水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伦理委员会是从伦理角度考虑,但伦理不等于法律,法律条文很清晰,但从伦理考虑,每个人站的角度可能都不一样,有人从理性角度考虑,有人从感性角度考虑。
“有可能这个人不同意,但换一个人就同意了。”他说,也发生了多起在武汉同济医院没有通过,但在别的医院可能就通过的案例。
据报道,就在翁家的捐献申请被否决的同时,上海长征医院完成了一例肾移植手术,一个33岁的女儿捐肾救助她患肾衰竭的妈妈。而此前,这例移植手术的申请被武汉一家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否决。
陈知水说:“出现这种情况那也没办法,只能不在我们医院做手术,去其他医院。”他认为,伦理委员会的结论不存在绝对的对错,伦理不是法律,大家都是理性地分析。
新闻链接
两次审查
“复婚捐肝”终成功
2012年,内蒙古市民苏丹得知与自己离婚两个月的前夫身患肝癌,毅然决定复婚为其捐肝。但是,伦理委员会认为二人已非亲属关系,怀疑背后存在金钱交易,否决了她的请求。面对伦理委员会的一票否决,苏丹并没有放弃。
苏丹多次在309医院全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石炳毅面前哭诉,希望得到院方的理解,并给医院写了一封感人肺腑的信,信中她表示,“因为我爱他”,所以一定要给丈夫捐肝。这封信感动了很多人,包括石炳毅。他向总参卫生部打了报告,申请为苏丹进行第二轮审查。第二轮审查中,15名伦理委员会成员全票通过,捐赠得以进行。据北京晚报
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是指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
2006年3月,我国卫生部正式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
它规定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明确了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甲等医院,并须具备的条件:一、要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以及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要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三、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四、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309医院全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石炳毅说,简单说,就是每一个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资质的医院,都必须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在实施每一例器官移植手术前,都要经过伦理委员会的论证。专门来审核器官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手术实施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捐赠人的真实意愿,是否涉及器官买卖、变相器官买卖等行为。
“不经过伦理委员会的通过,任何器官移植的手术都是非法的。”
活体器官移植手术前要通过两部分的审查;身体检查和伦理审查。在伦理审查中,除了需要提交关系证明,最重要的审查重点便是“捐献者是否自愿”,此外,还要考虑手术的风险。
人员组成
有医学工作者
也有法律工作者
创建于1900年的同济医院是国家首批164家获批可以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之一,也是当时唯一一家具有肝、肾、心、肺全部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
根据医院介绍,当日参加会议的伦理委员会委员有11人,在场人员有包括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知水在内的几位医学工作者,还有医院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保卫处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社区干部等外单位人员。
而当成都商报记者询问伦理委员会的委员有多少来自医院之外以及委员的具体身份时,同济医院宣传部负责人蔡敏却表示不便全部公开。
从当日多家在现场的当地媒体报道中看出,接受采访的委员多为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知水,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其他委员有:同济医院保卫科科长卜雪珠、一位投赞成票的同济医院后勤工作人员,还有一位是同济医院社区居委会主任魏业安,他已经当了近9年的委员。
公开报道中的多人都在同济医院上班,而成都商报记者走访得知,同济医院社区委员会已经重组到其他社区,魏业安的另一身份为同济医院保卫处监控室工作人员。
成都商报记者致电魏业安,谈起投反对票的原因,他说:“投票时会考虑患者的家庭情况,翁俊文的父母都已经50多岁,上要赡养老人,下要给儿子治病,家庭负担本来就很重,如果他的家庭从一个病人变成三个病人,负担更重,他们无法承担。”当记者询问魏业安的身份,并提出投票是否会受其他人影响时,他只回答“不会受影响”,然后挂断电话。
同时,陈知水表示,委员不会受医院的影响,每个人投票都是独立的。
国家卫计委:
需按原则性要求执行
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医院伦理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结构,要按照国家卫计委文件中的原则性要求来执行。医院其他岗位人员的参与,一般来说不会影响投票的公正性,但要严格依照要求执行,保证委员的质量。
对于是否应该聘请更多的医院之外人士参加伦理委员会,毛群安表示,这一做法符合文件要求,鼓励各种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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