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应在立案后5日内公示。
最高法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通过造假、买通相关人员换取减刑、假释的现象比较突出。《规定》的发布,旨在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该《规定》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内容
1规范减刑、假释裁判文书形式和内容。
2规定了庭审参与人员、程序和场所。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
3对于减刑、假释的判定,应全面考量犯罪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
4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5对于书面审理的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的罪犯。
6要求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重公示应写明期限裁定书上网公布点
解读
原文
《规定》第三条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5日。
《规定》第十九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解释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该条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针对上述问题,产生了《规定》第三条。孙军工指出,“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
同时,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透露,目前全国性的公示公开网络平台正在建立。他表示,最高法已经着手在法院网上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信息平台。
此外,《规定》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进行阐述: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热点解答
如何保障新规定能够得到落实?热下半年重点查职务犯罪减刑比例点答疑
宫鸣: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制度。以三类案件为重点,最高法每年要组织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检查,今年下半年将正式启动,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各高院也将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并且报最高法备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从严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情况还要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涉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也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对官员的减刑、假释有何举措?
严格限制认定“重大立功表现”
宫鸣:新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做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制,比如对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其中有一条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要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这个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发明专利,而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同时,我们在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把握方面还要注意,对于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该罪犯有悔改表现,也就是说在考核时这不是加分的因素,是必须减分的因素。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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