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原中国石化集团监察局纪检监察三处副处长刘清,将其保管的赃款19万元挪为私用。记者今天获悉,法院终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清有期徒刑2年。
朝阳检察院指控,刘清利用保管扣押赃款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9月,将其保管的赃款人民币19万元交予赵某使用,2008年1月归还单位。
2013年9月12日,刘清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5日,检方将案件公诉至朝阳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
朝阳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刘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刘清到案后有一定的认罪表现,所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本院结合刘清的犯罪行为、性质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清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清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及积极归还挪用钱款的从轻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所提对刘清判处拘役或者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被告人刘清的犯罪金额等犯罪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清有期徒刑2年。
判决后刘清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清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所承办案件的暂扣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不但有损纪检干部的职务廉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纪检反腐败工作的廉政权威,属纪检干部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法院在裁判时,已全面考虑了刘清挪用公款行为的各种情节和危害结果,所作判决充分体现对其从轻处罚的因素,量刑适当。最终,三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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