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 三年前因涉嫌行贿及受贿300万元身陷囹圄。广州航兴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航兴公司)原副总经理高智凯行受贿案经广东高院二审后作出改判:维持一审法院定罪部分,但撤销原审量刑部分,从有期徒刑11年改为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04年至2008年,高智凯任航兴公司进出口业务主管、贸易部进出口项目经理期间,与航兴公司总经理陈某共同收受贵州省遵义市禾丰锰业有限公司(简称禾丰公司)经理张哨鸣贿送的1 0万元。2008年4月至2010年7月,高智凯利用担任航兴公司贸易部进出口项目经理、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贵州麻江和中硅锰有限公司(简称和中公司)谋取利益,2010年2月收受和中公司经理艾宏镇以合作经营公司分配利润名义贿送300万元。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高智凯分别贿送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钢公司)的工作人员宋文聪25000元、黄国雄225600元、陈建祥10000元,共计260600元。
一审
一审判决认定高智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但高智凯不服,认为收受艾宏镇的300万元是其与艾宏镇合作经营和中公司的分红款。
二审
此案经二审后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高智凯行为构成受贿罪,但鉴于高智凯在航兴公司与和中公司合作过程中其个人确有投入并委派人员参与和中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高智凯的量刑偏重。判处高智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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