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俊聪 实习生 朱飞 通讯员 汤云婷)日前,市民王先生在吴中区某超市花3.77元购买了一袋“可兹夹心酥花生味饼干”,回家准备食用的时候却发现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6月13日,由于商品保质期只有10个月,属于过期产品。明明已经过了期,商家却还摆在货架上出售,王先生感到十分气愤,随后就拿着食品和相关票据到超市讨个说法。
超市负责人周某承认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是不对的,愿意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10倍价格赔偿,但王先生认为按照新《消法》规定,自己应获得500元的赔偿,对此周某认为是漫天要价,对其赔偿要求不予理会。无奈之下,王先生拔打12315电话向消保委求助。
了解情况后,吴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向超市方解释,称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由此来看,王先生要求赔偿的价格是合法的。
周某听后连连摇头,感叹新《消法》的赔偿力度之严,但仍不愿赔偿500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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