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5月6日电(记者朱虹)记者今天获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天津细则》)5月1日起正式实施,《天津细则》设定了占全部刑事案件90%的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规范了法官的量刑,增加了量刑的精准性和透明度,避免了因不同法官的经验、素养差异而导致的量刑不均衡。最高人民法院将《天津细则》作为样本向全国推广,供全国法院参考借鉴。
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对于一些具体量刑情节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供法官普遍遵循的统一的量刑方法、量刑标准和量刑程序。长期以来,法官往往在法定裁量权幅度内凭经验量刑,量刑过程不够透明,加上法官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开始进行量刑规范化初步试点。作为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地区,天津市法院所涉及案件的上抗诉率从试行前的5.6%下降到目前的1.9%,服判息诉率从93.4%上升到97.9%。
经过6年的试点,从201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天津市高院历经十余次修改完善,出台了三万七千多字的《天津细则》,《天津细则》分五个部分,分别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和附则,以“四步量刑法”为量刑的基本方法。
据天津市高院副院长臧力军介绍,所谓“四步量刑法”,首先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如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可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其中致一人重伤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第二步是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如故意伤害致三人重伤的案件,另外两人重伤的事实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天津细则》规定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比如规定累犯增加基准刑的10%—40%;第四步是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法官综合全案情况,依法评估、调整宣告刑。《天津细则》为刑事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了必要空间,法官可以在20%的幅度内行使调节权。
目前,天津市高院采用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等方法督查细则落实情况,违反《细则》规定量刑的法官将受到纪律处分。
作者:朱虹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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