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贾玉仙苏晓伟)一男子平时嗜酒,未料到因一次酒后随地小便被打伤致残。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打人者赔偿“小便男”娄某各项损失共计5.2万元
去年8月15日,家住西峡县米坪镇的村民娄某酒后到某工程项目部院内了解高速占地补偿事宜,后娄某因内急找不到厕所便在院墙根处小便。门卫程某发现后上前制止,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程某趁娄某不备用铁锨拍打娄某腰部,致娄某受伤。经鉴定,娄某左肾挫裂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1月10日,娄某一纸诉状将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720.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最终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酒后到项目部院内小便,在遭到被告制止后未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与被告发生争吵,最终导致自己受伤致残,故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过错责任比例酌定以3比7为宜。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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