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5月6日电(记者陈昌奇)2013年陕西彬县警方侦办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近日在彬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周某在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8月7日,陕西彬县民警在摸排线索中发现城关镇南沟村一民房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治安大队民警迅速出动,一举将这个豆芽加工点捣毁。民警当场缴获“无根水”(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无根豆芽素,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6-苄基腺嘌呤)60余支,有毒绿豆芽、黄豆芽300余公斤,半成品黄豆芽200余公斤。
公安机关查明,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人周某在未取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彬县城关镇南沟村租赁的房屋内生产、销售“毒豆芽”。经彬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周某在豆芽生产过程中非法加入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的“无根水”物质,并将生产的含有上述成分的豆芽在彬县各大市场销售,从中获利2万余元。
作者:陈昌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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