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除婚后购置的一套住房外,在南京均无其他房产,现双方均要求取得该房屋,并都愿意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法院此时该如何确认唯一房产的归属?
夫妻离婚,都想要房子
王女士与丈夫李某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7年10月,丈夫李某与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购买房屋一套,约130万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2012年12月,王女士与丈夫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王女士搬回娘家生活。分居不久,王女士向南京雨花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房屋问题上双方始终不肯让步,双方都想要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调查发现,王女士与丈夫李某在南京均无其他房产,王女士法庭上表示愿意抚养女儿,但没地方居住,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她所有,并愿意支付给丈夫房屋折价补偿款。
而丈夫李某法庭上表示,房子的首付款、按揭月供大多是由他支付,他本人目前也居住在房子里面,要求法院将房子判归他所有,李某同意支付王女士房屋折价款。
争议:房子该判给谁?
这套房子该判给谁?成了法庭关注的焦点。此房产是夫妻婚后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界人士在分割房产上,产生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现在房子由丈夫李某居住,房子判给李某,法院执行起来比较方便,况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承担了家庭绝大部分收入,房屋从购买到贷款,李某贡献较大,房屋所有权应归李某所有为宜。同时,李某应支付妻子王女士房屋对应折价款100余万元,足够其租住或购买房屋。另一种观点认为,王女士与李某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利。现在双方均要求房产所有权,可引入竞价机制。
法院:夫妻竞价,谁出的高给谁
昨日,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雨花台区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决定采用竞价方式解决夫妻间的房产争议。为了保证竞价后对价款的实际支付,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准备相应竞价资金提存至法院账户,以便执行。
经双方竞价,王女士最高出价285万元,丈夫李某最高出价275万元。法院最终确定房屋为妻子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在扣除银行贷款剩余本金后,向丈夫李某支付房产净值的二分之一,并承担房屋剩余的按揭款。
法官:为何采取竞价方式分割房屋产权?
为何采取竞价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昨日,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是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王女士与丈夫李某离婚案中,采用竞价手段解决房产归属,主要是由于双方争相想要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如果强行通过裁判方式将房产判归一方所有,都无法满足另一方的需要,有可能引起双方矛盾升级。而通过竞价处理房产纷争,可以更公平合理和最大限度满足双方需要。
提醒: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产归属需谨慎
记者昨日在南京中院采访中获悉,竞价并非是任何情况下解决夫妻房产归属问题的最佳方案。采用竞价方式应注意,竞价分割房产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实现真正公平。如果夫妻双方经济相差悬殊,竞价分割房产就不宜采用。例如,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家庭辞去工作,经济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同男方竞争的优势,这种情况下采用竞价方式,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
此外,在采取竞价分割时,要防止一方为取得所有权而虚高出价,最终拒绝支付对价款的情况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法院要求竞价高者在竞价后向法院缴纳相应数额保证金。惹价高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则房屋归另一方所有,价格以另一方竞价价格为准。
记者 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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