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昆明、乌鲁木齐、阿克苏,相继发生极少数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制造的暴恐事件。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不属于某个民族,是人类的公敌,也是一切宗教、一切民族的公敌。
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我们要挺身而出。
深受其害的,不仅是被他们凶狠砍杀的无辜群众,不仅是被他们骤然破坏的和谐安宁,更是被他们所冒充、亵渎、糟蹋的宗教。暴恐分子如此恶毒、残暴、凶狠地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竟然打着“宗教”的旗号!哪一个宗教不向往和平珍爱生命?哪一个宗教会蛊惑信教群众煽动仇恨杀戮?伊斯兰教的“伊斯兰”,是阿拉伯语的音译,本意就是“和平”。《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全体入在和平教中。”宗教极端主义根本就不是宗教。但不幸的是,它偏要打着宗教的旗号冒充宗教。
其实这种现象,世界比比皆是。2000年《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大会宣言》指出:“我们的世界被暴力、灾难、战争和各种毁灭行为所破坏,而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怎么办?宗教界应当“以宗教的名义”站出来,不仅要洗刷这种泼在宗教头上的污水,更要旗帜鲜明反对宗教极端思想。
深受其害的,更是他们所冒充的穆斯林。穆斯林应当勇敢站出来,不仅要撇开这种栽在自己身上的恶名,更要和各民族兄弟加强团结、并肩战斗,合力痛打豺狼。乌鲁木齐火车南站爆炸案发生后,11名维吾尔族大学生就拍案而起,发表《我们,不会再沉默》公开信,强烈谴责暴恐分子滥杀无辜的罪行给各族同胞带来的无尽痛苦和沉重灾难,呼吁“维吾尔同胞勇敢地站出来,抵制邪恶极端,与极端思想作斗争。”
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我们要同仇敌忾。
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制造暴恐,绝不是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但也与民族、宗教问题有些关联。我们要悉心体察民族、宗教、社会、经济、政治问题的区别与联系。
从世界史看,宗教往往使一个民族具有某种凝聚力,而民族又往往使某种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助宗教张扬其个性,宗教利用民族扩大其影响。当一种宗教被某一个或某几个民族基本上全民族信仰时,会出现特殊的两重作用:一方面强化某个民族的凝聚力,成为民族的神圣的旗帜;一方面强化狭隘民族主义和排它性,容易被黑暗势力所利用。当宗教极端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相结合时,就会产生很大的破坏力量。
新形势下,我们在民族地区的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来进行。在发展方面,民族地区的工作应抓住一个根本—集中力量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在稳定方面,识别和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事端时应高举两面旗帜—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面对冒充民族、宗教的穷凶极恶的宗教极端分子,我们更要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睦,同仇敌忾,并肩战斗。“朋友来了有好酒,要是那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有猎枪!”
(作者为本报特约评论员、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第一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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