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前一斤白酒下肚,自称没钱买房压力大
通讯员李福华 刘建策 本报记者王晨辉
“我不是人,我错了,真心向孩子和家人道歉!”这是湖北男子向某落网后不断重复的一句话。
然而就在5天前,他在公交车上突然丧心病狂地对一名初一学生施暴,拳打脚踢长达两分钟之久。
5月8日,永嘉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历经五天五夜的艰苦排查,发生在永嘉瓯北公交车上的打人案件告破,30岁的湖北男子向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被刑事拘留,他将为自己的恶毒行径付出代价。
书包都不要就逃下了车,14岁男孩留下严重心理阴影
5月2日下午1点42分,永嘉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一名小孩在202路公交车上被人殴打。该局江北派出所民警迅速处警,但找到事发的202路公交车时,打人男子已经离开。
被打男孩小金(化名),今年才14岁,是永嘉瓯北某中学的一名学生。
据小金回忆,当天下午1点34分左右,他在瓯北双塔路自己学校边上的一个车站上了一辆202公交车。他看到司机后面有一个空位,但放着一个塑料袋,边上坐着一名青年男子,便示意男子把袋子拿开,自己坐到了空位上。
熟料,过了不到两分钟,车行到龙桥红绿灯路口时,男子站起来突然拽住小金,挥拳打向小金的头部、脸部,小金本能地用双手抱头,男子便用脚踢,后来车门开了,惊慌之余的小金脱离魔爪,书包也不要就逃下了车。
再坐了两站后,向某下车溜走了。
小金头部、脸部、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目前还在养伤。虽然事情已经过去多天了,可公交车上突然遭遇暴打的一幕幕在年少的小金心里留下了浓重的阴影。
问旁边女子是不是与男孩一起的,得到否定回答后突然打人
打人事件经披露后,永嘉警方高度重视案情。民警历经五昼夜的艰苦排摸核实,最后确定湖北籍男子向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7日下午4点多,警方在温州瓯海一出租房里将向某缉拿归案。
今年30岁的向某,身高175厘米,是湖北宜昌人,对自己的打人事实供认不讳。
据交代,案发前他在杭州从事代驾工作, 5月1日去温州找亲戚和老乡玩。2日中午他和表哥在瓯北林垟加油站对面的一家川菜馆里吃午饭,他一个人喝了半斤的“二锅头”和半斤的杨梅酒,一直喝到下午1点钟。后来,表哥去上班了,他准备去逛街。1点24分许,他在林垟公交车站上了一辆202公交车,坐到了驾驶员后面靠过道的位置上,把装有衣物的塑料袋放在靠窗户的空位上。
约开了10分钟左右,公交车行至双塔路某中学旁边站头时,上来三四个人,其中就有小金。向某把塑料袋拿开后,小金坐在了向某左侧靠窗的位置上。车子开到瓯北龙桥红绿灯路口时停了下来,向某问旁边当时和小金一起上车的一个女子,问她是不是和小金一起的,女子说不是。
确定小金独自一人后,向某伸了下懒腰,然后就起身暴打小金。向某用左手掐住小金的脖子,用右手拳头殴打小金的头部、脸部,小金见状忙用双手抱头,向某又改用脚踹小金的头部和肚子,整个过程持续了2分钟左右。
殴打其间,公交车司机过来劝架,向某谎称自己身上有刀,威胁司机不要“管闲事”。车上的乘客看不下去,纷纷指责向某,向某害怕了就停止了殴打。
打人者称买房压力大心情坏
为何在公共场所突然暴打一名弱小的学生,向某的回答显得有点荒唐,他说因为家里要买房子,母亲又患病,经济条件却不好,心里压力很大心情很坏,当时又喝了很多的酒,看到小金便想打他发泄一下。
经办民警称,向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涉嫌刑事犯罪。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良认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并不是其免除刑事责任或量刑情节的事由。刑法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亦明确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属于情节恶劣,如殴打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若鉴定后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则该打人男子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那么,公交公司在这个事情中有没有责任呢?赵振良说,就本案而言,公交司机在受害人被打期间虽有口头劝说,但个人认为口头劝说不足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少年可要求公交公司为其雇员的失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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