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信阳讯 3岁女童蒋某在路边玩耍时,被急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伤,致左眼失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5月8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蒋某11.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下午,张某驾驶摩托车经过竹杆镇河口村方集组路段时,遇后方几条狗追咬。慌忙中,车后所载木箱将路边的步行人蒋某撞倒,致其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蒋某受伤后,住院20余天,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余万元。蒋某的左眼失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记者周惠通讯员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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