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谢建晓 实习生史艳香)12月2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张云翠盗窃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云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云翠经人介绍到苏某家当保姆。同年12月2日7时许,张云翠将苏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VERTU”手机盗走并藏匿在苏家厨房内,次日上午,又将该手机埋入苏家楼下的萝卜坑内。后张云翠被带至公安机关讯问,在苏某之妻衡某找到被盗手机后,张云翠供认了盗窃手机的事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0元。另查明,2011年11月初,张云翠盗窃苏某岳父存放于苏家的金戒指1枚,并带回禹州家中藏匿。经鉴定,该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1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云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财物实际价值达68162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该手机外观无明显特征显示其高额价值,结合张云翠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二千多元”属实。故被告人张云翠对于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其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应当按照其主观故意的内容确认盗窃数额。故认定被告人张云翠盗窃财物累计属于“数额较大”。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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