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崔某承包的近40亩果园连续两年雨季被北京地铁15号线排出的雨水浸泡,导致果园遭受经济损失。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地铁15号线投资公司赔偿承包人2.3万元损失,并对途经果园内的排水设施进行改造,防止雨水直接排入果园。
崔某诉称,他在林场承包果园近40亩,北京地铁15号线从此通过。因北京地铁15号线的建设、运营,堵塞果园原有排水桥涵,还将雨水分段集中排放,导致涉诉果园在2011年、2012年雨季因受水淹而遭受经济损失。崔某称,他有38棵桃树被淹死,可得利益损失22.8万元;葡萄减产损失3.6万元;桃减产损失2.4万元;银杏树损失300元;机井塌陷损失6万元。他要求地铁15号线的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等予以赔偿,并对途经他承包果园内的地铁15号线排水设施进行改造。
地铁投资公司辩称,15号线排水设施已经验收,不必改造,且15号线排水量较少,不足以造成涉诉果园被淹。此外,降水量属于自然原因,不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责任,且北京市政排水设施存在问题,涉诉果园西侧村庄拆迁也导致涉诉果园排水不畅。被告认为,崔某的损失与15号线排水无因果关系。
诉讼中,顺义法院对涉诉果园进行了勘验,发现地铁15号线上的雨水通过排水管散排至其征用土地,地面上没有排水沟。经向林业果树研究所调查,得知在受积水影响的情况下,桃树、杏树、樱桃树及葡萄树容易导致死亡或减产。
顺义法院认为,地铁15号线的建设、运营改变了雨水排放方式,使原本自然、分散降落的雨水在一定程度上聚积后排放,而对散排至其征用土地的雨水,地铁15号线并没有采取设排水沟等措施予以疏导。此外,地铁15号线征用土地高于涉诉果园地面,而原用于排水之桥涵客观上已被堵塞。
法院认为,地铁15号线现有的排水设施容易对与之相邻的崔某承包的果园造成水淹之损害,地铁投资公司作为地铁15号线的所有权人,应对途经崔某承包果园内的排水设施进行改造,防止雨水直接排入崔某承包的果园内。对于崔某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死亡树木及天气等因素,酌情定为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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