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多的儿子出车祸死亡,父亲与肇事司机签下赔偿协议,45万元“私了”,可肇事司机在赔偿了25万元后就不付款了,原来双方在协议上约定:如果死者的户口性质不能认定为城镇户口,则不再赔付剩余的20万元,死者父亲起诉到法院讨要20万元余款。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由于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儿出车祸父亲45万“私了”
据了解,陈某是开县人。2013年1月27日,他驾驶一辆小车从开江往开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开县三汇口政府路段处时,与正横穿公路、年仅一岁的小男孩东东(化名)相撞。
由于东东当时无人带领,而陈某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东东不幸身亡。车祸发生几天后,东东的父亲黄某与陈某一起来到当地交巡警部门,在民警的主持调解下签署了一份赔偿协议。
这份协议的大致内容为:在死者东东的户口性质认定为城镇户口的前提下,陈某一次性赔偿东东死亡赔偿金45万元;前期由陈某先行支付25万元;如果东东的户口性质不能认定为城镇户口,则陈某不再赔付剩余的20万元;死者家属无条件地的向陈某出具谅解书,死者家属此后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向陈某要求赔偿。
签署协议后,陈某支付了25万元。同年3月14日,开县警方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东东与司机陈某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肇事司机赔25万就不赔了
据悉,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东东的户籍信息显示其为农村户口。据此,陈某按照签署的协议一直未赔付剩余的20万元。而死者东东的父母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将陈某告上开县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剩余的20万元赔偿款。
法院一审认为,东东的父亲黄某与陈某在民警主持下签署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已按协议实际履行了25万元。其协议中明确规定,若死者东东的户口性质不能认定为城镇户口,则陈某不再赔付剩余的20万元。但东东的户口为农村居民,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因此,双方在协议中设立的余款给付条件没能成立,陈某不应支付剩余的20万元。
法院:协议签了不能反悔
宣判后,黄某夫妇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有误,陈某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东东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死者父母没提出相反证据,故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关于赔偿标准,黄某与陈某签下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而且东东为农村户口,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没有收入来源,不符合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的规定。
据此,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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