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通讯员黄思铭 日前,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反诉被告)郭国松诉被告(反诉原告)方是民(即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郭国松、反诉原告方舟子的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郭国松诉称,2011年3月21日,其任执行总编辑的《法治周末》计划报道方舟子涉嫌抄袭新闻。方舟子在微博上污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人士,煽动粉丝对原告谩骂和人身攻击。郭国松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停止侵权,删除微博相关内容,并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被告方舟子反诉称:郭国松在组织采编报道时对反诉人名誉权构成重大损害。后在其微博上发表诽谤、侮辱反诉人的言论,构成侵权。要求判令郭国松删除其微博相关信息,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方舟子的几篇涉案微博是针对相关报道作出其意见表达,虽措辞略显尖锐,但仍属评论自由的范畴。关于新语丝网页中将郭国松认定为中国不良记者,并指控其造谣、诬陷,该行为系新语丝网站所为,郭国松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系方舟子的个人行为,故不予处理。
结合双方的公众人物身份、争议的背景情况、语境的整体理解等方面,法院认为方舟子的负面评价达不到侮辱、诽谤程度,不认定为侵权。同理,郭国松的负面评价同样达不到侮辱、诽谤程度,亦不认定为侵权。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判决书中,法官还对郭、方二人进行了教育,称在面对他人质疑时,应多一些宽容和豁达,少一些刻薄和嘲讽,努力为网络、为社会传播更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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