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鲁腾 通讯员孟娟)5月13日上午,江夏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入刑后,湖北省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底,被告人邓某、陈某等人合谋通过给他人进行肾脏移植的方式出卖人体器官。
经审查,被告人邓某负责购买手术器械、药品,并租赁藏龙岛开发区栗庙新村一处私房作为手术室,被告人陈某担任主刀医师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其他人员分别担任麻醉师、手术助手和护士及联系肾源等人员。
2012年底至2013年8月间,通过互联网,介绍联络肾脏出卖者和肾脏植入者,被告人邓某等人先后组织实施6次肾脏移植手术,成功交易四次,从中牟利9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等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该起案件重大复杂,涉案人数较多,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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