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是怎么逃出去的?抓回来为什么这样难?
往往借口探亲、看病、休假等一走了之,预先谋划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洗钱
专家:追赃与追逃同等重要,“自洗钱不入罪”需要改改了
日前,以保密传统著称的瑞士银行可能解密外国客户账户的消息在中国引起震动,人们纷纷猜测,这将对中国的反腐败事业带来怎样的影响。有专家表示,公开客户账户信息震慑了中国试图转移资产的贪官,对我国惩治贪污腐败分子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贪官外逃路径
转移资产
家属先行
准备护照
猛捞一笔
辞职、不辞而别
藏匿寓所
获得身份
蒋基芳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公司原经理,2002年突然携3000万元巨款出逃美国。后分别向国家烟草局和省烟草局发回辞职报告称:“对不起烟草系统,对不起党”。据悉,蒋基芳的妻子和女儿早已定居美国。
杨湘洪 温州市鹿城区区委原书记,2008年9月在率团考察法国时,突然“腰突”病复发,滞留不归。事后上级部门才“注意”到,他的女儿早已嫁给了巴黎一华侨领袖之子,而他和妻子也早已秘密离婚。
陈传柏 昆明卷烟厂原厂长、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巡视员(副厅级),1992年出逃美国,涉嫌款1600万元。
正部级高官高严是借考察之名外逃的最高级别官员。高严曾任两届中央委员,历任吉林省长、云南省委书记、电力工业部副部长、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2002年,高严在担任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借考察之名出国后神秘失踪,外媒指其逃至澳大利亚。
曾任温州市副市长的杨秀珠,在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期间涉嫌贪污2亿多元。2003年4月20日,杨秀珠借出国考察之名逃往美国,至今未归案。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公司原经理蒋基芳,河南省漯河市市委原书记程三昌,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等贪官,都以考察的名义出逃他国。
外逃官员往往涉及金融、财税、交通、国土等部门
今年年初,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也表示,今年检察机关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
贪官外逃、境外追逃追赃一直是反腐败的热点话题。无论是高山、胡星、袁同顺等已经回国接受审判的贪官,还是蒋基芳、陈传柏、杨湘洪等依然逍遥法外的腐败分子,都曾经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好奇:他们是怎么逃出去的?抓回来为什么这样难?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宁波滕头集团董事长傅企平说:“一些官员把出逃作为最后的底线,事先做好了资产转移、家属外迁、准备多本护照等工作。”事实上,由于经济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以及反腐败的持续高压态势,一些“问题官员”自觉即将暴露的时候,往往假借探亲、看病、休假等理由一走了之,忽然失去联系,甚至有些官员在国外考察时突然失踪。外逃官员往往涉及金融、财税、交通、国土等部门的经济岗位,涉案金额巨大,动辄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境外追逃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大难题,涉及国际法和外国法的许多问题,要求我们以开放和创新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和解决国际合作中的各种困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表示,我国境外追逃通常有四大路径,除了引渡之外,还有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
数据: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3年我国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显示我国国际司法合作越来越顺畅,刑事司法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追逃追赃工作放在与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对待,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都要坚持不懈地将他们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最高检的通知有两处亮点,一是要求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二是强调履行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黄风说,在最高检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本地区所有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建立和完善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
黄风说,数据库不但能够储存在逃贪官的职务和个人信息,还可以整理和分析各类办案线索,在筛选线索、秘密初查、分析犯罪规律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反贪追赃工作提供最完备的信息技术支持。
对策:“与其事后花费大力气追逃,不如扎紧贪官外逃的篱笆,阻止其外逃。”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教授王东林表示,由于国内外经济社会联系越发紧密,越来越多的普通党员干部也具备移民海外的机会和能力,而与此同时,对地方基层干部出入境管控相对宽松,全方位预防贪官出逃就显得紧迫。专家建议,要加大核查力度,利用银行、证券、出入境等系统严格信息比对,有效甄别企图外逃贪官。
追赃与追逃同等重要,“自洗钱不入罪”需要改了
“目前,我国境外反腐工作的重点仍然放在追逃上,对于追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黄风表示,追逃与追赃是两个同等重要的问题,追赃是追逃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尤其是对经济犯罪,只追逃不追赃不仅在法律上不科学,实际上也影响了追逃的效果。
贪官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最常用的手段是洗钱。通过签订虚假商贸合同、借贷合同或者在境外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掩盖巨额资金的划转、取得或使用。或者通过地下钱庄,采用大额提现和多账户资金跳转的方式,在转移巨额资金的同时,搞断或者搞乱资金转移链条,让检察机关失去跟踪目标。通过洗钱,非法所得就成了合法所得,检察机关要向外国证明资产非法就比较困难,从而影响了追赃工作的效果。
我国的洗钱罪通常仅限定于“协助”上游犯罪者掩盖或者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但贪污受贿者自行通过洗钱向外国转移财产是不被单独定罪的,只被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此外,我国刑法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规定,其中不仅包括违法所得,也包括合法所得。这种陈旧的财产刑观念,与外国法及国际法都存在矛盾之处,因此我国司法机关提出的资产追缴要求,往往得不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对策:专家建议,我国应进一步强化反洗钱立法和监管制度,不仅要改变司法实践中“自洗钱不入罪”的做法,同时也要将房地产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行等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人行列。由于大量腐败犯罪的直接财产受害人是企事业单位,因此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事业单位通过境外民事诉讼追回资产。
(据《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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