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纪委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就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监督责任、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内部管理、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及工作联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清、监督重点不突出,内外衔接不顺畅、内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部署和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暂行规定》对派驻机构的职责作了新的明确定位,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同时强调,派驻机构围绕职责定位开展工作,不参与属于驻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责主业的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暂行规定》第一次在制度中明确驻在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并归纳梳理出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应承担六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谋划、部署、统筹推进工作;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抓好作风建设,整治作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源头治腐,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组织检查、考核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反责任制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暂行办法》对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监督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检查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及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法律法规规定、作风建设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暂行办法》还对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对于派驻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从严明组织纪律、严格落实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对因监管不严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者责任,又追究所在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的责任。(海南省纪委)
作者:海南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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