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延庆县一村委会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村民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村委会未经讨论而对外签订的租赁村土地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昨天记者获悉,一审法院支持了村委会的起诉后,市一中院作出改判,认定双方合同有效,村民可以继续免交租金。
村委会私签合同一审认定无效
延庆县某村委会与邻村村民王某于2011年签订《大棚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承租某村委会的蔬菜大棚24个,双方约定每个大棚每年租金为3000元,由于温室大棚设施破损严重,需要由王某自行修复,故合同约定王某免交2011年至2018年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村委会将大棚给付王某,王某自行修复了部分大棚,并在此进行经营。2013年6月,村委会以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大棚租赁合同》无效,王某腾退并返还全部大棚,并要求王某给付租金。而王某辩称,合同经村委会盖章确认,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大棚租赁合同》内容涉及标的较大,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而村委会就该合同内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即与王某签订该合同,处分村集体财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判决支持了村委会要求王某将大棚腾退并支付租金的诉求。
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合同有效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有效。
经过审理,市一中院得出了与一审法院不同的结论。
法院指出,《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种“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
同时法院指出,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租赁合同无效,且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该条规定是为了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并不为法律禁止,故该条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大棚租赁合同》并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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