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一女子被野狗咬伤,经诊疗3年后狂犬病发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诊疗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医院担责四成五。
2007年5月,达州市达川区某乡女孩刘某被无主野狗咬伤双手臂、左脸及腰部,被立即送往该乡卫生院进行紧急治疗,半小时后又被转移至条件较好的镇医院接受狂犬病预防治疗。3年后,2010年12月,刘某狂犬病发作,并于次年1月1日医治无效死亡。因伤人之狗系无主野狗,当地乡政府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2万余元。死者家属认为两诊疗医院对死者的医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近日,二审法院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鉴定二诊疗医院在诊治刘某的过程中存在均等过错,遂判决乡卫生院和镇医院分别对刘某的死亡担责22.5%,共计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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