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集资7.7亿于2012年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律师称改判无期无悬念
吴英案因金额巨大和涉民间借贷中罪与非罪的模糊边界而备受关注。一审被判死刑引起广泛争论,后被最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两年前的2012年5月21日,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昨天缓刑两年到期。
昨天,随着两年死刑缓刑期执行期满,刚过33周岁生日的吴英再次引发关注。
2012年5月2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被告人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两年后的昨天,吴英的缓刑期期满。依照规定,在没有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吴英至少可以被减至无期徒刑。早报记者了解到,吴英是否真正“免死”仍需等待浙江高院的裁定,而吴英的《减刑建议书》,其所在的浙江省女子监狱至昨日16时尚未上报。
无故意犯罪即可减刑
1981年5月20日出生的吴英原为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被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涉案金额巨大,以及吴英的“80后亿万富姐传奇”,该案又关涉民间借贷中罪与非罪的模糊边界,一审宣判后引发广泛的讨论。
2012年4月,最高院裁定将吴英案发回重审。当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重审认定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7.7亿余元,实际诈骗金额3.8亿余元,终审判决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按《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无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也就是说,在没有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吴英至少可以被减至无期徒刑。
早报记者了解到,实际司法操作中,对被判处死缓的服刑人员,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主管部门会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处理。
服刑人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经审核裁定可被减为无期徒刑。这是多数是被判死缓的服刑人员经历的。
如服刑人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则有机会被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指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这需要监狱及其主管部门的层层认定,减刑前,法院还会组成合议庭审理,各项环节极为严格,真正能从死缓改为有期徒刑的很少。相比之下,服刑人员在死缓判决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在狱中积极表现、从而获得减为有期徒刑的要容易一些。
最后一种是执行死刑,这必须是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如确实发生上述情况,服刑人员会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判后认定。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减刑报告尚未上报
吴英入狱服刑后一直在申诉。昨日,其申诉的刑事代理律师之一吕海波告诉早报记者,至目前,他在代理期内没有收到过监狱部门有关吴英犯罪或立功的法律文书或口头通知,“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改判无期应该没有问题。”
早报记者了解到,吴英是否能减刑还取决于浙江省高院裁定。
“按一般操作流程,被判死缓的吴英是否能获得减刑至少有3个过程,最终的决定权在省高院对监狱《减刑建议书》的裁定”,一名有多年审监庭工作经验的法院人士告诉早报记者。
据该人士介绍,司法操作中,对死缓犯人的减刑至少要经过服刑监狱内部审核上报、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服刑地所在的高级法院裁定3个步骤。
首先,两年死缓执行期满并符合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服刑监狱会在内部多重审核后出具《减刑建议书》,提交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包括监狱管理局、司法厅等),由后者核对《建议书》及事实经过,作出是否同意减刑的意见。过了这两关,《建议书》会送至服刑地的高院,经高院裁定同意后,《建议书》才生效,死缓服刑人员才能正式减为无期徒刑。“这些是一般死缓被减为无期的大致过程,如涉及重大立功或故意犯罪,则要采取不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合议庭审理等。”
昨日,吴英之父吴永正表示,据其得到的监狱方面的通知,至昨日16时,吴英的减刑报告还在监狱,尚未上报。他介绍,对吴英减刑的情况,浙江省女子监狱表示会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具体情况希望家属7到8个工作日后去浙江省高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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