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万静
今天国家发改委决定中止对美国IDC公司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对此,业内专家评价分析认为,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让纵横全球的专利“大鳄”终于体会到中国反垄断法的厉害,此事件也再次让众多“走出去”企业引起深思,在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竞争时,如何善于运用反垄断法这样一个武器,来打破可能在方方面面存在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据悉,IDC是美国一家从事无线通信专利许可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成立于1972年。IDC拥有数千件用于2G、3G、4G和LEEE802相关产品和网络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制造、使用或销售基于这些通信标准的产品,诸如移动设备、无线基础设施设备、无线通信设备部件等,均需要获得IDC的许可。例如在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制定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包括2G、3G和4G)中,IDC有大量专利被采纳,该标准覆盖欧洲、美国和中国,而中国的所有无线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都必须执行该标准,不可避免地要实施IDC的相关专利。值得注意的是,IDC不从事任何实质性生产,仅以专利许可作为经营模式,收入主要来自根据专利许可协议所收取的专利使用费。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IDC实现了2.76亿美元的专利许可收入。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少华向记者解释,对于IDC公司的做法,国际上通行的称谓为“专利螳螂”或“专利流氓”。国际上对于“专利流氓”的争论不断,支持者认为这种企业使一部分专利得以有效地实施,促进了科技与产业的发展;反对者认为这种行为使专利实施的成本大幅增加,“专利流氓”可不劳而获巨大利润。IDC正是利用自己有手机中包括2G、3G、LTE(4G)的基本专利,开始向中国企业“狮子大张口”。
据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介绍,IDC公司对中国的通信企业,开出了按照手机的净销售价的2%的这样的一个专利许可费。2%是什么概念?一般的工业企业的利润率大概是3%。华为要么接受IDC提出的不合理的许可条件,要么可能会被排除在一些市场之外。
针对这些涉嫌不合理,甚至歧视性的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依据反垄断法及时制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分析指出,发改委的“中止调查”决定是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而作出的。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中止调查的决定既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恢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节约了反垄断案件的调查成本,是一件利好的事情。
中国法商研究院专家王春晖博士认为,通过这个案件,中国企业应该更加善于运用反垄断法这样一个武器,来打破可能在方方面面存在的滥用知识产权这样一个行为。要真正摆脱国外专利滥用,根本措施是增强自己的知识创新能力,只有占领知识产权的高地才能不被人牵着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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