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宿松县检察院书记员唐超殴打他人事件发生后,宿松县检察院研究决定:停止唐超履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责成唐超向当事人及家属和学校有关人员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由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唐超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待事实查清后,依法依规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调查认定,2014年5月14日下午14时许,唐超以其子在学校被同学徐某殴打为由,邀约三人到宿松县某小学找到徐某,对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唐超家人已向徐某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5月16日,公安机关对唐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唐超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该决定已生效执行。
根据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和责任划分,5月21日,宿松县检察院党组经研究认为,唐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邀约他人殴打小学学生,错误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鉴于唐超在事发后主动接受调查,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并已取得当事人家庭的谅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唐超留党察看两年、撤销其书记员职务、调离县检察院等党纪政纪处分。
此外,宿松县检察院派出专人到徐某所在学校了解情况,看望伤者,并代表检察院当面向徐某及其家人道歉。(记者 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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