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开房丢枪”不能文过饰非
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该局副局长却说,许江一事不是“丢枪”,是枪支暂时“失去控制”。至此,继休假式治疗、保护性拆除等词后,“暂时性失控”在这个周末成为官方经典回应中的一员。相对于似曾相识的开房情节,在反恐形势紧迫的当下。许江近乎儿戏的丢枪过程,以及警方事后的文字游戏让公众在震惊之余不能不忧心忡忡。
交警大队回应“开房丢枪”:枪未丢 床没上
据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介绍,许江这不叫丢枪,叫对枪“失去控制”,但细读公安部1999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并没有“失去控制”这一说。倒是这个《规定》对持枪的公安机关的责任和持枪民警的责任各列了一章,以若干条款做了细致严格的规定。
对照这些规定,许江办私事(据其自己说,带女下属进宾馆房间未发生性关系)携带枪支,是严重违规行为,让枪“留”在宾馆,更是错上加错。如此严重的违规被解释成“失去控制”。很明显陈副局长是想避重就轻。
当地警方目前认为,“从许江离开宾馆到找到,应该说枪支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当时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并未动那把枪,如果她动了,拿走了藏起来,那就是‘丢枪’了。”如此逻辑其实并不成立。枪是否丢了,不能只看事态发展的最终结果。而须综合全程状态和结果共同研判。在法理上,丢失物品本质就是本人对物品失去了控制或者他人对该物取得了控制,哪怕他人的控制并无合法依据。
宾馆本是半公共场所,许江将枪放于其内,有着更大危险性。服务员发现了枪支,客观上已经产生了某种危险。如果实际发生了严重损害结果,这就不仅仅只涉及警告、开除等行政处分了,将涉嫌刑法上的丢失枪支不报罪。
2002年颁布的《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主管公务用枪配备审批工作的领导,对不符合配发条件的人员批准配发公务用枪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公务用枪丢失、被抢、被盗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这或许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当地警方在事发后对许江从轻处分。说白了,保护许江就是保护领导自己。
对警察“带枪开房”的桃色联想,让公众更加愤怒
尽管当地警方称,许江是因为自己小孩的读书事宜,才约李某某(女协警)在宾馆房间见面。但在正式调查结果公布之前,公众还是依据以往类似事件对此事作出“桃色联想”。现实中,领导与女下属开房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见诸媒体:深夜开房找女下属谈工作的有之,与女下属在车里裸死的有之,吃饭唱歌让女下属随叫随到的有之……官员喜欢女下属,是看中女下属不同于风尘女子,女下属慑于权力淫威,也是害怕得罪领导,抑或为了工作生活升迁大多只好忍气吞声。在这种关系中,女下属的床上培养、日后提拔成了一种快速升迁的捷径。
而就警方的侦查职责看,开房与丢枪是串联在一起的,一并调查与丢枪有明显关联的开房情节,也在其责任范畴内。可当地公安部门只对许江丢枪做出记过处分,而对开房的事却没调查结果。与女下属开房的种种疑点指向了违纪嫌疑。既然它已被“丢枪”的引子引出来,就更该循迹查清,而不应捂住不查。
按照1999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三条要求,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一名堂堂的地方交警领导,本应自觉遵守党纪党规,起着带头示范的作用,可是其不但置纪律于不顾,还在严令之下公然与女下属开房,无论是否真的发生权色交易,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显示出权力在纪律和公众面前的傲慢,绝不是当地公安部门所说的“失去控制”那么简单。
“开房丢枪”涉及公众安全 必须严查
陈副局长认为许江不算丢枪只是“失去控制”。其实对枪支“失去控制”的何止是许江个人,本该负起“枪管”责任的合江县公安局又何尝不是对枪支“失去控制”?如果合江县公安局出了事就想着避重就轻地自保,以“暂时失控”这等文字游戏愚弄公众,那许江的枪被下了,其他民警的枪不定哪天“失去控制”,甚至永远地“失去控制”,都将成为可能。
枪支作为国家的一种特殊装备,只针对警察依法履行公务时予以配置和使用。此次事件除了涉及官员纪律作风问题,其暴露出的重大用枪隐患更事关每一个公民的根本利害。多起暴恐事件之后,持枪警察已经出现在街头巷尾,为期一年的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也已在全国展开,当然不能因为怕出问题而搞“刀枪入库”,只有尽快出台符合法治精神、可操作的用枪规制,才能让警察手中的枪,"准确"地保护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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