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利的劳教判决被撤消了。而“高墙”内的劳教经历却给他带来了“后遗症”—不被社会接纳。
2009年,张俊利在重庆“卡车压到马路牙子”与城管发生争执,他因对城管挥舞一把30公分长的水果刀,被警察抓捕,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为名被判劳教1年。
现年50岁的张俊利,曾靠跑长途运输(吉林-重庆)为生。一年收入可达二三十万元。由于劳教,他搞运输的卡车被停运。家人不得不抵押房子,还卡车贷款。在他被劳教的165天里,父亲病重,为了治病,家里举债50多万。父亲最终医治无效去世。张俊利也没来得及见父亲最后一面。
2010年,张俊利劳教释放回到东北老家,希望赶紧赚钱还债。 但过去的雇主拒绝接收这个“劳教犯”。
按照国家赔偿法,劳教释放后的张俊利获得了3万元赔偿金,每天182.6元。这与他的损失比,实在微薄。 张俊利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争取更多赖以生存的赔偿金。
2014年5月6日,张俊利起诉重庆劳教所赔偿的案件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在他递交起诉书的前12天,也就是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实施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全国6万多名被劳教人员获释,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然而, 多数劳教释放人员没有张俊利幸运,他们的“劳教”记录并没有被撤销,而且基本上“没有机缘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撤销决定。” 一位代理过多起劳教案件的律师说。
在个人层面, 这意味着,这些有“历史污点”的人要获得社会重新认识和接纳将困难重重。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被认为是中国劳教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教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
事实上,中国并未出台过《劳教法》。所谓劳教,是依据这两个行政法规文件来执行的。
劳教针对的是那些“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然而,劳教处罚严苛程度却常常大于刑事处罚中最轻1至6个月的拘役。有学者认为,劳教其实就是在很短的时间里,用“非法”方式剥夺个人的人身自由。该制度也因此受到诟病。
一位曾长期从事劳教审批工作的警察认为,劳教特点是“简便快捷、打击力度强”,在历史上对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他说:“对社会上那些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偷鸡摸狗的人,单纯靠一件案子给他治安拘留,放出去后还是屡教不改,金额上又不构成刑事犯罪,劳教是很好的选择。”
中国司法部研究室前主任、法学家王公义说,中国规定的处罚类型有3种:治安处罚、行政处罚、刑罚。“在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加了劳教,初衷是好的,可以使被劳教者无犯罪记录”,劳教管理也不像监狱一样很严格,被劳教者可以“拿工资”,甚至“放假回家”。
对待劳教人员,司法部曾提出“三像”方针: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去管。“后来执行方式越来越严,特别是最近这10年,把劳教所搞得和监狱差不多了。”王公义说。
“从法治和人权的角度看,这些临时性的好处,远不及劳教带来的麻烦大。”长期从事劳教研究的律师游志雄说。这个用来对付“气死公安、难死法院”的劳教制度,近三十年来成了一个“筐”,几乎所有违法行为都可以往里装。
这个起初“为反革命但不做罪犯处理的人而设计的制度,后来扩大到流氓地痞、上访的、卖淫嫖娼、偷盗等20多种人。”
游志雄认为,劳教审批过于随意,没有程序保障其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力救济,“被滥用是它的天性所致。”
由于程序上的不正确以及关涉人权的指正,在过去的10年里,王公义和不少法学界的同仁一直在呼吁将劳教司法化。但《劳教法》始终未能立法成功,“干脆就废除了”。
在社会的层面,劳教废止后,那些危害社会秩序、罪不至判刑、又屡教不改的“不良份子”的去向,成为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王公义说,目前的做法是“有暴力犯罪倾向的直接判刑;非暴力犯罪的判刑后放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经济犯罪、小偷小摸直接罚款;青少年重刑判少管所,轻刑不判;吸毒的进入戒毒所。”
社区矫正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可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问题是人的自由和安全。废除劳教制度表明,个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法院审判决定,公民有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国家因此要付出更大的司法成本,但公民的人身自由得到了更大程度上的保障。
就在张俊利起诉重庆劳教所赔偿案件开庭审理的同一天,5月6日,“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更名为“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由司法局管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委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尽管“教育矫治”已开局, 但《教育矫治法》尚未出台。不少律师因此而担心,如果“矫治”无法可依,转型就可能是“换汤不换药”。
王公义说,就“矫正”而言,关键是要有监督机构来监督执行,否则,“矫正”也会对社会治安构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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