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东莞5月28日电 (李映民 安致标 廖薇) 广东东莞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因不满同校女友陈某与其分手,遂用弹簧刀将陈某连捅11刀一案,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今天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某表示服从判决,暂未上诉。
李某与陈某同为东莞本地人,同在东莞某高校读书,两人在校期间恋爱,后陈某提出分手。据李某供述,因陈某与其提出分手而非常沮丧,并怀恨在心。
2013年8月31日19时许, 李某携带折叠刀来到学校宿舍区4C幢陈某的宿舍进行报复。陈某发现李某进来宿舍后即大声呼喊,李某将门反锁后用手捂住陈某的嘴,制止陈某呼救。陈某强烈反抗,欲挣扎开门出去,亦被李某阻止。双方在推拉中一起摔倒在地后,李某掏出提前准备的折叠刀,朝倒在地上的陈某连捅十余刀,致陈某胸部、腹部、背部等多个部位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构成重伤,八级伤残)。旁边宿舍学生闻讯后赶来现场,李某于是趁乱携刀逃离现场。
2013年9月1日18时许,在深圳市李某被抓获归案。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陈某人民币13万元,陈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明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李某明从宽处理。
公诉方表示,李某虽有悔罪表现,事件起因也是因为其心智不成熟,冲动而导致后果。但李某属被动归案,且案发当时李某连桶被害人陈某11刀,手段比较残忍,不适宜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从李某明作案手段看,李某明捅了被害人身体十多刀,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具有社会危害性。综合庭审查明内容、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况,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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