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记者裴晓兰)小朱从没有办学资质的学校放学后,在河道游泳时溺水身亡。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开办学校的校长担责20%,赔偿小朱的父母8万余元。
小朱的父母诉称,小朱就读于顺义区某小学四年级,该学校未经顺义区教委批准备案,属校长胡某个人办学。2013年6月14日中午,9岁的小朱在顺义区减河桥下被发现溺水死亡。他们认为胡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水务局作为出事河段的管理方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二者索赔47万余元。
水务局辩称,他们在河边设立了警示标志。胡某辩称,无办学资质与小朱溺水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溺水发生在放学之后,学校没有监管责任。
法院查明,事发当日,小朱在中午放学后与伙伴一起下河游泳后溺水死亡。河岸边立有警示牌,标注“水深危险水情复杂,游泳威胁生命安全”。
法院认为,水务局已经尽到相应职责,不应担责。胡某未取得相应办学资格,未举证证明已经对小朱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有疏漏。法院认定小朱父母的合理损失为41万余元,由胡某按照20%的比例赔偿,金额为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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