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谢欣然 王靖 杀人抢劫后隐姓埋名,16年后已经变身为一家工厂的生产部副经理,却因为私吞公款被举报,牵扯出陈年命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某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私吞8万余元赃款未能缴回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汪某来冒名“汤某如”进入浙江省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任生产部副经理。2012年7月,汪某来代表该公司与迪安鞋业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迪安公司提供代加工服务,由迪安公司支付相应报酬。事后,被告人汪某来先后领取代加工款共计182300元,并将其中的82300元占为己有。2013年8月15日,汪某来在温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款未能缴回。
经温州警方与安徽通核查,“汤某如”可能涉嫌1997年发生在中山市的一宗抢劫犯罪。警方据此对被告人汪某来进一步审讯,“汤某如”供认自己的真实姓名是汪某来,并交代了他于1997年5月,在中山市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
谎称做生意实施抢劫
中山警方随后查明,1997年5月初,被告人汪某来伙同阿华(已判刑)等人密谋抢劫。同年5月22日,被告人汪某来与阿华租下中山市悦来南路第一城某房为作案场所,并准备了木棍、尼龙绳、封口胶等作案工具。
1997年5月25日,被告人汪某来与阿华以做牛皮生意为由,将被害人沈某、谭某从广州市诱骗至中山带到出租屋内。预伏在此的同伙阿华、阿余(已判刑)等人听到被告人汪某来发出的指令后,持械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汪某来及阿华劫取了沈某携带的装有4万元的手袋后,逃离现场。最终,被害人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判无期,责令退赃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汪某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最终,中山中院判处被告人汪某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被告人汪某来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82300元。宣判后汪某来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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