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霍瑶 任先博 贺达源 利用自己看守所所长职务便利,暗中“插手”看守所小卖部供货业务,5年间先后5次共收受贿赂款58万元。日前,广东省高院对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所长王景臣受贿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汕头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其有期徒刑12年。
收受38万元为供货商谋利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王景臣开始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所长。次年,该所负责管理在押人员小卖部的王某某(已判刑)选定了唐某某(已判刑)作为小卖部的供货商。20 0 6年5月,唐某某为包揽小卖部的供货业务,要求王某某帮忙找看守所领导签订采购合同,承诺每月将利润的一部分分给王某某,并交给王某某现金1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于是王某某便送给了王景臣现金8万元,2006、2007两年,王景臣两次代表宝安区看守所与唐某某的商店签订了采购合同。
为取得长期供货权,2008年底唐某某又给了王某某30万元,要求王某某用于疏通看守所的内部关系。王某某先后分三次将30万元送给了王景臣,王景臣在20 0 8年12月1日与唐某某的公司签订了为期十年的采购合同,
以借款名义索贿20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2008年1月,王景臣以借款的名义向王某某索取钱款。同月25日,王某某通过其母亲何某某的银行账户向王景臣的银行账户转入20万元。王景臣一直未予归还。
对此,王景臣辩称其是为了帮单位一干警借钱,并表示,“我知道王某某比较有钱所以开口向她借钱,当时没有写借据。”但是王某某供述称:“王景臣虽然向我提出‘借’钱,但我知道他是婉转向我要钱,所以虽然没有借条和约定还钱时间我也将钱汇给他,当是感谢他的关照。”她还提到,“2011年底,有一天王景臣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在告他,叫我如果有人调查的话就说这20万元是他找我借的,过了一个月就还了。其实这笔钱是他找我要的,没有借条,也没有还。”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王景臣收受贿赂58万元,还存在索贿情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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