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6月4日电(苏华)检察院认定2笔贪污款;一审判决刑期为5年;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仍维持原判;重审二审认定1笔贪污款,减刑为2年6个月。这是盱眙县黄花塘镇原镇长张洁经历的一起艰难而漫长的诉讼,而她自始至终坚称无罪。
盱眙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张洁、赵建佩(原黄花塘镇人大主席)、吴国玉(原黄花塘镇副镇长)、夏祖进(原黄花塘镇副镇长)、周培明(原黄黄花塘镇财政所所长)、顾厚成(原黄花塘镇财政所会计)与胡立闯(原黄花塘镇党委书记、已判刑)分别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公款124000元。其中,张洁、赵建佩、吴国玉、周培明、顾厚成与胡立闯以变相处理财务套取资金的方式从宁淮高速公路账中合伙贪污80000元;张洁、夏祖进、周培明与胡立闯以变相处理账务的方式从宁宿徐高速公路账中合伙贪污40000元。
“这是无中生有!”张洁说,到第9次庭审之前,检察院都没能弄清楚贪污资金的来源,全靠口供盖棺定论,“不少口供都前后矛盾、站不住脚。”
赵建佩、周培明、顾厚成均向本网记者表示,之所以承认贪污是遭遇了精神上的折磨。“对我监视居住18天,不让我睡觉,我整整4天4夜没合眼。”周培明回忆道。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疲劳审讯应该算作刑讯逼供。“我认为24小时以上就算,超过24小时就是非法的。”陈光中说。
记者试图找本案的重要证人张新业、吴晓林、李树仁等人厘清真相,但得到的回复却是“不清楚”、“不知道”、“打错了”、无人接听……
面对质疑,盱眙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孙代军以“江苏省检察院已经接手”为由表示不便发表言论。
50000元工程款:“私分了”还是“结清了”?
据盱眙县检察院起诉材料显示,张洁等人贪污的84000元宁淮高速公路资金中,有50000元是凭借一张借条套取所得,借款人叫李树仁,也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之一。
“2007年,李树仁承包了黄花塘镇工业区道路工程。当年5月10日,他向黄花塘镇政府打了一张借条,称借5万元用于新区道路工程建设。”张洁说,镇政府与李树仁的工程款全部结清了,但检察院却称李树仁根本没拿到这笔钱,5万元被镇政府领导班子私分了。
从2011年3月到2013年6月,盱眙县检察院先后给李树仁做了9次询问笔录。本网记者发现,在第1次笔录中,李树仁称“与黄花塘的账都已结清了”,但后面8次描述却截然相反:“胡立闯书记说将5万元作为高速公路帮办人的辛苦费从我发票上走一下,这个5万我没有拿。”
据李树仁后几次询问笔录,李树仁将没有到手的5万元通过加大混凝土单价、加大基础费用的方式虚加到了工业区道路中。其中,基础费用这一块,由于工业区道路的路基材料是利用了黄花塘镇政府门口道路的废水泥块,实际花费并没有达到报价71000元,5万元中便有一部分加到这部分工程量里。
“这个证据就是个笑话!”张洁愤怒不已:“工业园区的道路是2007年5月竣工的,这是我上任后做的第一件事;镇政府门口的路是2008年底做的,这是我走之前做的最后一件事。2008年修路的毛石怎么可能用在2007年已经修好的路上?时空穿越吗?”
记者试图联系李树仁,但他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34000元工程款关键证人:曾被网络追逃
张洁等人贪污的84000元宁淮高速公路资金中,剩下的34000元经检察院查明是从黄新路路基工程中套取所得。
检察院资料显示,2004年,时任黄花塘镇镇长的章文风将黄新路路基工程承包给吴晓林(又名吴玉林)。章文风与吴晓林合同约定造价98000元,实际给付61000元,还有37000元通过吴晓林的借条调到黄花塘镇财政所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后被张洁等人合谋贪污。
但张洁并不认同此说法:“吴晓林是2004年做的工程,我是2007年才到黄花塘镇做镇长,如果不是这个案件,我压根不认识这个人。”
周培明表示,自己是被检察院逼着承认贪污。“他们让我拿出贪污的票据,我没贪怎么拿?只能胡乱地找了几张凑成8万4,结果还多出3000元。”周培明无奈地说:“5万加上3万7,检察院称多出的3000是被我们公款消费了,剩下正好8万4是被我们瓜分了。”
本网记者调查,这笔工程款的关键证人吴晓林曾在检察院做过5次谈话笔录,但前后反差极大。“他被检察院网络追逃了。”张洁认为,检察院通过网络追逃的方式逼迫吴晓林作了伪证。“一开始检察院找吴晓林谈话时,他实话实说称和黄花塘镇工程的钱全部结清,于是检察院就通过网络追逃的方式逼迫吴晓林改口称黄花塘镇还剩37000元没给他。”
据《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吴晓林因向他人行贿和故意作伪证于2011年4月6日被盱眙检察院立案追逃,于2011年5月1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盐东派出所抓获。
“检察院给吴晓林做的第二份谈话笔录是2011年5月9日,试问尚在逃跑、还未抓捕归案的人如何做出谈话笔录?”张洁称,在一次与律师会面的时候,她得知吴晓林曾被网络追逃,并且拒绝她的律师见面取证。
赵建佩提供了一份吴晓林的电话录音给记者,录音中,吴晓林说“合同多少钱就是多少钱,钱已经被我们结掉了……”
但再当记者致电吴晓林,问道这笔钱的去处时,他却称“打错了!”而章文风的电话也自始至终无人接听。
诸多被告称被“监视居住”专家:应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因为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我从云端跌到了地狱。”张洁如此形容自己的遭遇。
“2011年4月25日我被监视居住16天,这期间我一直没合眼,即使在我精神极度涣散坚持不下去的时候,我仍然没有认罪。”张洁是诸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中唯一没有认罪的。“是家庭让我坚持了下来”,张洁说:“我没有做过的事不会认。我的孩子只有4岁,她妈妈可以不做镇长,但要堂堂正正做人。”
“不让我睡觉,不承认合谋贪污就继续对我监视居住。”顾厚成回忆,自己被关着的那些日子胆战心惊,吃不下饭,最终晕倒被送到医院抢救。
“对我监视居住18天,不让我睡觉,给的吃的也很少,我整整4天4夜没合眼。”周培明在诉说这样的经历时手不住地抖动着。
赵建佩是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一位,检察院在询问他有没有贪污时,一天一夜没让他睡觉。他说:“我有心脏病,当时发病了赶紧吃了速效救心丸。因为检察院说我不认罪就逮捕我的儿子,我只能认罪。”
诸多被告人均称,盱眙检察院凭借疲劳审讯将他们入了罪。
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看来,疲劳审讯应当算作刑讯逼供。他说:“疲劳审讯最难界定,但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痛苦是很大的,有的犯罪嫌疑人说宁可睡一觉第二天枪毙。我认为疲劳审讯应该算作刑讯逼供,全世界没有不算的,但连续审讯多长时间算疲劳审讯是个困难。我认为24小时以上就算,因为合法的审讯,规定的时间是最长24小时,那么超过24小时就是非法的了。”
“剥夺睡眠”式审讯,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生理承受力,以至于导致精神恍惚,产生幻觉,“生不如死”,其残酷程度远甚于“棰楚”体罚,且事后体表很难留下外伤,伤情难以鉴定。
鉴于此,陈光中表示,被告人只需要有刑讯逼供的线索,是否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他说:“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必须证明到刑讯逼供确实没有发生,或者发生的疑点得到排除,才能证明没有对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
证人到不了庭的审判:仍会继续申诉
检察院起诉书称,黄花塘镇账务上通过多次从超市等地方虚开办公用品、烟酒、食品等发票入账的手段套取了宁宿徐高速公路账户中40000元现金,安排财政所现金会计张新业按照分配方案发放给张洁、夏祖进、周培明与胡立闯。
但淮安市中院第二次二审认定,周培明指认的14张虚开发票中共计19000元的发票存在真实购销业务,进而导致认定本起贪污款来源方面的证据出现矛盾,因此撤销了检察院对张洁等人以变相处理账务的方式从宁宿徐高速公路账中合伙贪污40000元的控告。
在审理这两笔贪污款案件时,黄花塘镇财政所现金会计张新业的证词举足轻重。
“张新业从头到尾都说自己和顾厚成拿了一样多的钱,并且知道这笔钱是怎么来的,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提到了这些情节,但滑稽的是,同样作为会计的顾厚成被判了一年,而张新业自始至终就没有被盱眙检察院起诉。”张洁坚信,张新业是检察院用来扳倒自己的“砝码”。
本网记者致电张新业了解情况,他表示“不清楚”。再当记者问及“你不是在庭上对整个事情经过作证”时,对方已挂断电话。
“除了张新业,本案其他关键证人均没有到庭质证。”张洁质疑:“如果说吴晓林是外地人不方便到庭,那章文风是本地人,又是公务人员,到庭作证是他应尽的义务,他又为何缺席?”张洁说:“我们需要这些人到庭时,这些人却都到不了庭,这是我们的悲哀。”
2013年11月2日,这一天在张洁的记忆中非常清晰,“这是我在淮安看守所待了两年半后重新获得自由的日子,”但张洁没有任何兴奋,反而平添出些许焦虑:“我看不到前面的路在哪里,不知道如何面对社会、面对自己的女儿。”张洁称,回家后女儿总会问“妈妈,你这些年都在哪里啊?为什么不打电话回来啊?妈妈,你是不是不想我了?”而她总是会岔开话题。
“我一直坚持到今天,以后也一直会坚持下去,”张洁说:“我希望孩子看到妈妈的冤屈被洗清,看到这个社会是光明的。这个结果是给我的,也是给孩子的。”
目前,此案在江苏省高院立案审理中。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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