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黄晓嘉报道 5月23日,广州市环保局制定出台《广州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广州市正式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制度。昨日,广州市环保局公布了首批环境违法“黑名单”,19家违法排污单位上榜。
最新施行的《办法》明确规定,排污者存在主观故意且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骗取环保行政许可、无环保手续排污情节严重、偷排污染物、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变更工商登记规避环保法律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决定、经有效的信访投诉或举报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和其他恶意环境违法等八种行为之一的,都将被纳入违法“黑名单”管理。
在昨日公布的首批“黑名单”中,共有19家违法排污单位,其中企事业单位六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3家。广州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熊必永昨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黑名单”的公布将降低企业的美誉度,加大违法成本。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和严重违法两个条件,“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不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将被纳入名单之中。”
熊必永表示,今后广州市环境违法“黑名单”将通过“广州环境保护”网站长期对外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各区县发现属地所在范围内存在上述提及的八项违法行为的企业,即可派出执法人员前去核查收集证据,并上报给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核实确定后,即会向社会进行公布,并没有固定时间。”
《办法》对上榜单位解除“黑名单”也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符合整改要求、无有效投诉举报、1年内未再发生被纳入“黑名单”的八类行为等三个条件,才能予以解除。
●进入“黑名单” 有什么处罚
根据《办法》规定,广州市环保局将对纳入违法“黑名单”的排污者采取11项管理措施,包括责令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不予受理整改项目以外的环境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纳入环保挂牌督办;不予环保类评先评优;环保信用等级直接为“红牌”;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名录中取消产品或者服务;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授信,不予新增贷款;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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