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命案让邪教的字眼时隔多年再次引发舆论大规模关注,早在1995年就被定性为邪教组织的“全能神”教为何至今仍存在?即便在21世纪的今天,社会快速前进,也难免留下文明的罅隙,正是这些罅隙给了邪教野蛮生长的空间。面对打击邪教的难点,我们又当采取怎样的措施?
三重复杂性成就邪教“保护伞”
邪教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首先它是一个文化问题,其次是社会问题,再次是政治问题。
“全能神”这样的邪教靠什么骗人?当然是靠那一套拙劣的骗术。但是,骗术拙劣而能叫人相信,还需要一批容易蒙骗的“信徒”。空虚无望的生活和低下的知识水平,给了邪教趁虚而入的机会。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少数地方农村传统文化得不到传承,传统文化的断裂,使很多村民失去精神的寄托和信靠,很容易被邪教所俘获。有记者表示,在农村采访,听的最多的一句话是:“村里没魂,鬼才上身”,这个“魂”,就是健康的精神信仰、精神寄托。但是,这有赖于人的文化素养(包括科学素养)的全面提高。
一些农村空巢老人加入邪教的主要动机,是闲来找个“组织 ”打发寂寞。在河南某省,一个“男人全都出去打工”的村子里,留守独居的妇孺们文化生活极为匮乏。某村的一位老校长说,两年前,乡里领导表示要给每个村配一些健身器械,再建一个活动室。但这些承诺一直未能兑现。农村里一些年轻人越来越注重个人享受,“真正孝顺的越来越少。有的人能把自己的亲爹亲娘从家里赶出去”。亲情的缺失,迫使一些老年人另寻安慰。
尽管邪教与经济和社会教育有一定关系,但是还存在着一些外部因素。有些国家打着“信仰自由”的旗号干涉别国,像中国“全能神”教教主等邪教头目都逃到美国“政治避难”。美国对邪教“如此宽容”,主要是因为宗教是美国进行价值观外交或打压别国的一个重要工具。每年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都会发表一份所谓“宗教自由年度报告”,对别国宗教状况进行指责。
打击邪教组织的法律难题
如何界定当代邪教的性质,国际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有机构估计,目前全世界邪教组织大约有3300多个,信徒达数千万人。我国刑法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其中的“迷信邪说”并非严谨的法律语言,从法律层面很难加以定义。而在司法实践中,“邪教组织”其实是一个集合名词,通常采取枚举的方式进行定义。一直到招远事件发生前,除了个别邪教组织外,广大国民并不是很清楚究竟哪些属于邪教组织。
判定邪教犯罪,难点在于取证。我国新刑诉法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证其罪”。不过在涉及邪教问题上,如果当事人不开口认定自己信仰的是某种“邪教”,那么如何能够来确定其“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
在上世纪末,澳大利亚警方就在密切关注一个叫做“盛歌参”运动的教派组织,当时该组织的领导人鼓动所有的信徒陪着他一起自杀。澳大利亚昆士兰警方特意在该教派组织的总部外设置了一个指挥所,以监视所有成员的举动,最终成功地制止了集体自杀行动,但此后该教派仍在内部宣扬自杀得到救赎。苦于证据不足,至今澳大利亚仍然不能正式取缔这一组织,只能对他们进行密切监视。
邪教还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打着基督教、佛教的旗号,像寄生虫一样附着在正统宗教上发展。由于受宪法中“宗教自由”条款和有关法律的限制,西方国家一般不对“邪教”进行定性和宣布予以取缔,而是 根据“邪教”组织成员的具体刑事犯罪事实对其个人进行惩处。1994年,美国法院分别以自愿他杀和违法藏枪等罪名,判处8名大卫教徒30-40年有期徒刑。这对于打击邪教的嚣张气焰、遏制其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这种只打击其违法犯罪活动、不取缔其组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邪教” 的违法犯罪活动。
邪教恶行累累:监督与立法不可缺少
近些年来基层治理能力蜕化,基层干部不是不知道地下教会和邪教的传播,而是不想管、不愿意管,也没有动力去管。而只要政府不管,就缺少是非判断标准,一些老百姓就难免陷入其中。由此可见,打一场以基层治理为保障的防邪反邪战争势在必行。
除了基层治理,抵制邪教的最好方式是通过加强社会教育,以便让更多的人知道邪教的危害。这就需要民间力量的参与。目前,美国国内活跃着数千个抵制邪教的民间社团。这些组织采取各种措施抵制邪教组织的筹款、宣传等活动,同时努力挽救那些受邪教毒害的信徒,为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向他们提供帮助。
对邪教进行防范,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制约。近来,许多国家加强了惩治邪教的立法工作。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纷纷制订法律,划定基督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采取措施进行限制。法国一些议员还提议对一些异端教派和“邪教”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从法律上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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