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记者 吴佳佳)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梁晓峰今天上午指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明确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我国1994年通过的《广告法》中对于烟草广告的禁止只限于5种媒介、4类场所。中国疾控中心已联合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以及各界控烟专家致函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在《广告法》的修订中明确“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不是“广泛禁止”并且通过“审批”可以发布。
我国烟草广告瞄准“低龄烟民”
针对正在修订中的《广告法》仍存在“烟草漏洞”的情况,今天上午,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各界控烟专家召开媒体沟通会。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控烟办公室主任梁晓峰现场发言中指出,烟草使用严重危害健康,中国每年因吸烟导致的死亡超过了140万,占全部死亡的14.6%,如果没有有效的控烟措施,这个比例还会上升。他介绍,烟草广告能够吸引不吸烟者开始吸烟,特别是青少年;能够诱使吸烟者吸更多的烟;能弱化想戒烟者的戒烟意识;能够诱使戒烟者重新开始吸烟;能够抵消或弱化控烟政策的效果。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也明确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成功的控烟经验证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能够有效降低烟草消费,部分禁止效果非常有限或者基本无效,1970年至1992年间在22个国家开展的调查发现,全面禁令能够降低6.3%的烟草消费,一项针对102个国家的研究表明,实施全面禁令的国家中,消费量降低了近9%;相比之下,实施部分禁令的国家中,消费量仅降低1%,“我国就属于这1%”。
2014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结果显示,13至15岁的学生中,48.5%在过去1个月看到烟草广告,2%的学生收到过烟草公司的免费烟草制品,69.7%的学生在电影电视中看到吸烟镜头,许多学生表示将来会吸烟。2013年一项针对中国、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尼日利亚与巴西5岁至6岁儿童的调查显示,85%的中国儿童能够识别一种以上烟草制品的商标,位列被调查六国之首。梁晓峰认为,《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要求缔约方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我国1994年通过的《广告法》中对于烟草广告的禁止只限于5种媒介、4类场所。因此,烟草业利用法律的限制不全面、不完善。此外,由于监管仍存疏漏,在《广告法》已经明令禁止的媒体和场所,烟草广告仍未绝迹。
现行广告法存漏洞违背《公约》内容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表示,《公约》第13条第2款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是:“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但在我国,时至今日,烟草业通过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传递的错误信息,误导着人们对卷烟制品的成瘾性和致死性的认识、引诱青少年和成年人的购买欲望,促进烟草消费。
在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稿的过程中,包括该中心在内的一些公共卫生和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控烟工作者对修订稿中有关烟草广告的内容作了认真的研究。专家们认为,在修订《广告法》时,对于烟草广告,应同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大批准并已在中国生效八年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采取一致立场。
王克安表示,《公约》第13条第2款的其他语言文本,毫无例外都是“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唯独中文文本,因中国烟草业的坚持,将“全面”译成了“广泛”。这样,中文文本出现了法律文件不应有的矛盾:该项条款中的“广泛”,不能覆盖全体,而“所有”却必须覆盖全体。
中国烟草业据此称“广泛”并非全部,直言不讳“是为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留下空间”。其认为,无论在“禁止”前面用什么词,“禁止”的必须是“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公约》的基本精神,就是要通过减少烟草的需求和供应来挽救生命。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则是要扩大烟草的供应和需求。修订后的《广告法》应明确规定禁止一切烟草广告。否则,就违背了《公约》的基本精神,也违背了我国政府关注民生,保护人民健康的执政理念。
针对《广告法》修订稿第二十条的表述: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与会专家认为,这一条文照顾了“广泛”,失去了“所有”,陷入矛盾。
“修订后的第20条列举了不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载体,似乎比原有《广告法》增加了几种传播媒介,但完全没有体现《公约》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明确要求。采用列举法,永远不可能列举所有烟草广告载体,譬如烟草业已经在采用的烟品品吸会,评选会,颁奖会,烟友俱乐部等花样翻新的广告、促销与赞助载体。当今世界,新的传播媒介层出不穷,传播手段日新月异,修订后的广告法,如果采取这种列举法,很快便会被各种新形式烟草广告所突破。”,王克安说,其中心已就此事致函全国人大法工委,此举得到了各界控烟人士的大力支持。
梁晓峰表示,目前国家正在修订《广告法》,建议不采取列举的形式,如列举禁止某些形式的烟草广告,烟草企业就会转而采取其他新的形式。国际经验证明,部分禁止烟草广告基本是无效的。因此对照征求意见稿,我们建议在第20条中明确写入“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删去第21条中有关烟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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