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特约评论员张贵峰
广东省委日前晒出治理“裸官”成绩单:共查出1000多名“裸官”,其中200多人选择迁回家人,共对866名“裸官”调岗。据知情专家透露,高层对裸官治理提出要求:“不能身在曹营心在汉;鱼和熊掌不能兼得”。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哪些岗位不许“裸官”任职。(6月9日《新京报》)
在广东大规模排查清理“裸官”的基础上,进一步着手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哪些岗位不许“裸官”任职,无疑非常必要。这既是进一步深入深化“裸官”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不断推进“裸官”治理走向制度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那么接下来,“裸官”任职负面清单,究竟应如何制定、开列,具体哪些岗位应明确不许“裸官”任职?从目前既有的“治裸”规定,以及高层提出的治裸要求来看,这一“负面清单”所涉及涵盖的岗位范围,恐怕不会十分简单狭窄。
因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已明确规定,凡是“裸官”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而“列为考察对象”又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个基本程序前提,那么依据《条例》,至少从逻辑上意味着,“裸官”事实上是不适合担任任何“党政领导干部”范畴内公职岗位的,也即,凡是“裸官”,均没有资格成为“党政领导干部”。而这显然比此前广东规定的“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范围要大得多。
然而,“裸官”一律不得担任“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就是完全理想的“裸官”任职负面清单呢?恐怕也不尽然。因为“不能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裸官治理要求,实际上表明,之所以必须严肃治理“裸官”,并不完全只是基于防腐反腐的需要—同时也是基于官员“政治品质”的考虑。因此,“裸官”任职的负面清单,势必不应仅止于“党政领导干部”,还应进一步涵盖其他可能涉及重要国家公权力的一切公职岗位,如那些虽然并非“党政领导干部”,但仍可能掌握重要公权力的“非领导”序列的公职岗位。
如果充分考虑上述“负面清单”范围的复杂性,那么作为一种限制“裸官”、限制公权力的制度,其更恰当简便的制度设计,显然不太适合“负面清单”,而更应适于“正面清单”的制度模式,也即,不必繁复开列“哪些岗位不许裸官任职”—此外的其他岗位都可由裸官任职,而只需简单开列“哪些岗位可以允许裸官任职”—此外的其他岗位一律禁止裸官任职。而相比“负面清单”,“正面清单”无疑不仅更简便明确,也更有利于彻底堵死“裸官”随意任职的空间。因为在法治语境下,所谓“负面清单”及对应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实际上主要是一个针对公民、企业、市场,并充分保障其自由的制度设计;而“正面清单”及所对应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才真正主要是一个针对政府及其官员、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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