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印于车票背面3条乘客须知中的第一条(左图)。
● 日本:隔日作废的提示位于车票正面,只要稍微注意,在查看票面价格等关键信息时就会看到。
● 荷兰:隔日作废的提示位于车票背面,且用大写粗体字标注,明显区别于票面其他信息。
● 北京:地铁站售票口醒目提示“单程票当日有效,请勿提前购买”。
● 深圳、南京、武汉:使用筹码式车票,票上完全无相关说明。
早报记者 李燕
上海地铁单程车票背面有一行“当日有效”的提示,一名上海市民认为,这行提示未印在车票显著位置,且属于霸王条款,于是向法院起诉地铁运营方申通公司,要求取消这一条款。
昨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当庭驳回原告诉求,认为在地铁车票背面3条乘客须知中,“当日当站有效”为第一条,因此,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原告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当庭出示国内外地铁票
今年3月3日晚,市民韩先生在上海地铁2号线南京东路站买了一张地铁单程票,后因找到交通卡,并未使用所购票。
次日,韩先生使用前一天购买的单程票进站时被拒,地铁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地铁单程票是当日有效,车票背面有提示,也不能退款。
3月12日,韩先生委托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将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认定上海地铁票隔日作废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昨日在法庭上,丁金坤出示了日本、荷兰、新加坡和北京等国家或城市关于地铁票有效期的提示方式,以证明上海地铁车票的提示不够“显著”。丁金坤认为,印在车票正面且用特别字体(粗体、大字体)等才能称为显著,或者应在售票处预先提示。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据此,丁金坤认为,上海地铁票当日有效的提示并非在明显位置,涉嫌霸王条款。
此外,丁金坤还质疑条款中的“当日有效”,“新加坡的地铁票如果未使用,可以在三日内退票。而上海的计时是从出售开始的,不合理。”
原告韩先生也表示,其诉讼的本意是希望地铁方面改进服务。
法院:当日有效是惯例
对原告的诉请,申通公司并不认可,要求驳回。
申通代理律师成大为认为,《合同法》295条规定,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据此,“乘客不在当日乘车不在当日退票,地铁公司不予承运和退票完全合法。 ”
针对霸王条款的指责,申通公司表示,目前中国共有19个城市有地铁,在地铁票背面印制“当日有效”规定的有13个,深圳、南京、武汉使用筹码式车票,票上完全无说明。当日有效是全国通行做法,台湾和武汉甚至规定一经售出不予退票,而原告使用国外地铁做法作为依据,涉及不同法律体系,无法比较。
申通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单程票每张制作成本为2.1元,每天有超过100万人持单程票乘坐地铁,地铁方面的备用单程票为500万张。地铁单程票遗失严重,也是极大的损失,因此,为了维护地铁营运秩序,减少单程票流失,经过调研最终确定隔日作废。
此外,申通公司也为乘客提供单程票、三日票、交通卡等多种选择。
铁路运输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地铁票背面3条乘客须知中,当日当站有效为第一条,且“即购即乘一次性消费”是地铁单程车票的一个显著特征;此外,地铁的自助购票机、进出站闸机与服务中心均在同一区域,原告购票后只要稍加注意,就能知道“当日有效”,被告已经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必要明示, 因此,原告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
原告韩先生已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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