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6月11日电 (李想 林浩)《广西法院错案问责办法(试行)》11日对社会公布,该《办法》规定,法官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引起冤假错案的,将被追究责任。
广西高级法院纪检组长罗诗汉介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故意篡改、伪造、毁弃、隐匿证据等行为,或出现协助、指使他人作伪证、违反规定在审理、执行中超审限三个月以上、违规裁定减刑、假释案件等情况的,都将被认定为办错案。
在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后,办案法官将被移交到法院纪检监察、政治部门等地接受问责,根据错案情节及社会危害度大小,他们将会被调离岗位或免职、责令辞职甚至辞退;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将被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罗诗汉表示,当前有极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造成错案,甚至有的违法办案,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群众心中形象。错案问责办法(试行)》的出台,是为在错案发生时,追责有据,有章可循,以此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强化法官办案质量,确保公正司法,给那些徇私枉法的审判人员念上“紧箍咒”。
与此同时,罗诗汉也表示,正常的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法官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对事实证据、法律条文解读、判断和运用不同,衍生出裁判结果差异的,法官也无需承担错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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