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
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关于第八条提名途径的表述为:“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名。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 2、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遴选,提名候选人。”
其中一方面删去了原有的“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得不少于本学部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另一方面将原有的“各有关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按规定程序推荐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后,提名候选人”中众多单位推荐改为只保留“学术团体”。
此举被理解为针对部分地方和企业等为了政绩贿选院士的现象,希望由此减少行政干扰的考量,以突出院士增选的学术导向。
据了解,提名的具体规定将在广泛听取院士们的意见建议之后,通过《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进行明确。
【当选】
新章程的第九条关于全体院士终选投票的表述改为:“各学部初选结果经主席团审议并确定终选候选人名单后,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获得有效票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而原有的本学部内部投票环节则改为“初选”,增加了全体院士的“终选”环节。
这项新增环节被认为有可能加大当选新院士的难度,有可能是针对“烟草院士”等广受争议的现象。此举被认为将让院士更充分地行使院士民主权利,有利于提高当选院士的认可度,也有利于加强对交叉学科候选人的把关。此外,全体院士终选投票的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工程院和科学院的通行做法。
【退出】
在原来的《章程》里已有院士退出机制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况,涉及《章程》中的三条:第十条,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即自动放弃院士称号;第十一条,院士行为触犯法律或丧失科学道德,按规定程序撤销其院士称号;第十二条,院士本人可辞去院士称号。
此次修订在已有三种情况基础上增加一项“劝退”的处分规定,即在《章程》第十一条中增加“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退出院士队伍”的内容。
据了解,这主要是考虑个别院士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违法犯罪,不到撤销院士称号的程度,但却已经对院士群体和工程院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同时新《章程》还删除了原有关于劝退和撤销院士称号相关程序的具体表述。劝退和撤销院士称号的具体程序将在深入研究之后,在相关规定中加以细化和明确。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全体院士投票会议上,获得连任的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表示,本次《章程》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完善院士制度措施的具体体现,对于更好发挥院士作用,“更好维护工程院和院士群体的荣誉和尊严”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表示,该院主席团在以后的工作中也将进一步听取大家的意见,切实制定好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并根据工作实践不断改进和完善增选工作,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院士制度作出积极的贡献。
【延伸阅读】
2013年11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
2008年10月 全体院士通信表决修订《中国工程院章程》
2013年11月 工程院提出《关于改革完善院士制度的初步设想》
2014年4月 形成《关于改革完善院士制度的初步方案》
2014年5月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中科院、工程院、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参加,研究制定了总体方案。两院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章程修订案。
2014年6月 院士大会全体会议上由院士审议和表决。
作者:马丽赵竹青 (来源:人民网-科技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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