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一般借贷纠纷,只要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但是,仅凭借条就真的一定可以要到钱吗?
昨日市一中院披露了一个案例:一男子以父亲亲笔所写的借条为凭,要求生父偿还30万元借款。而法院认为,30万元巨款一般是银行转账,现金交付有悖常理,况且被告无法出示30万元现金的来源。
日前,二审法院认定这30万元借款没有实际支付,判决借条无效。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见习记者 胡其涛
父亲说
我没借钱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下午,55岁的老张来到合川区南津街某车站门口附近,给儿子小军写了一张借条,大致内容是向小军借现金30万元,约定当年底还清。小军在借条背面复印了父亲的身份证。
2013年9月,小军凭借条将父亲告到了合川区法院,要求还钱。
法庭上,老张的说法出乎很多人意料。他说,自己在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当天儿子将他带到几家银行,说用假房产证去帮忙贷款,可以贷一两百万元,但需要打点银行的科长等人。由于身上没钱,老张就写下30万元的借条,作为小军为其成功贷款的佣金。事实上,根本没贷到钱,也就没这笔款项。
儿子说
给的现金
小军坚称,是父亲向其借款,还恳请法院判决父亲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给付逾期利息。
小军描述:2012年6月12日下午大概五六点钟,父亲将他约出来。在车站门口的公路边,他将装有30万元的黑色口袋交给了父亲。
小军还称,2011年后自己倒卖二手汽车,赚了40多万元,都没存进银行,都是随身携带的,他是将倒卖汽车赚的钱借给了父亲。
老张也坚称,儿子实际上并没有借钱给他。儿子说不清和谁进行的二手汽车倒卖交易,说法不可信。
法院判
借条无效
合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军虽有借条作为凭证,但对该借条上写的借款具体来源等不能明确说明。同时,做小生意的小军在短时间内的异常收入及支付能力、大额现金存放方式以及以现金进行借款的交易形式、交易地点等,违背常理,不能证明小军已经出借了30万元,小军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
2013年底,合川区法院一审判决借条无效。
小军不服判决,上诉。小军称,两年前他除了40多万元现金、一辆标致307,还与他人共有249.3亩林地使用权权证,价值几百万元,这些都能证明自己有实力出借30万元现金。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军应当证明自己是否支付了30万元借款。虽然他有借条,但对借条上的钱未做合理解释。小军对自己出借时的资产状况说法前后矛盾,也没有证明借款款项来源以及具有支付能力。双方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且在一直无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下突然出借大笔现金,与交易习惯不符,有违常理,仅凭该张借条无法证明小军出借了30万元。
日前,市一中院驳回小军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释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在索要大额金额的借款时,除了借条,还应有出借资金的来源渠道,如果无法证明资金的来源,就无法证明自己有出借大额现金的能力。
律师支招
大额现金借款
还可用全程摄像固定证据
办案法官称,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在索要大额金额的借款时,除了借条,还应有出借资金的来源渠道,如果无法证明资金的来源,就无法证明自己有出借大额现金的能力。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葛斌律师称,因为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其实比较普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一般会审查履行情况,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葛斌律师称,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只有借条的话,还需要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比如一些经济实力强的老板有时候会把大量的现金放置于保险柜中保管,在出借大额现金给朋友时,就无法形成银行流水账以备作为证据,可以在出借现金时采取全程摄像的方式来固定借款事实。
葛斌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大额借款应尽量避免现金交付,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就有了相应的付款凭证,可作为日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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