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因受贿、非法持有枪支罪,去年底一审获刑14年。一审中,对于黄志光将老板奉送的100万元捐给海丰县鸡鸣寺的行为,法院认为不属贿款。广州市检察院近日对法院认定提起抗诉,10日二审开庭。
@时间简史4:生活远比戏剧更精彩。
@究竟是要鬧哪樣:带有私人目的的捐赠,怎能不属于受贿?说白了,就是花钱求心安。
@慎独891:从受贿角度看,只要具备相关法律要件,无论将受贿的钱财用于何处(包括慈善捐赠),都不影响受贿定罪。
@子音明月在济南:如果商人以官员之名捐,而本人并不知情,可以不追究。但如果官员知道或者收了之后去捐,就另当别论了,这是因为受贿在先,然后才产生的捐赠。之后的行为是对赃款的处置行为,是追究责任的是否从轻处置行为,但不能改变受贿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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